南浔东迁 马腰拆迁赔偿条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6 20:02: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未取得农房拆迁合法手续或未按拆迁规定进行拆迁的,由领导小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获取的拆迁补偿安置款予以追回,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串通,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人辱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影响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负责实施拆迁的工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截留、侵占、挪用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区内,凡按照农村住宅用地批准建造、持有房屋土地合法权属证件的房屋所有人,其拆迁安置补偿标准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浔政办发〔2010〕55号《南浔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区以前制定的有关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之前已实施的项目按本办法实施确有困难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南浔开发区管委会、古镇管委会)向区人民政府请示,经批准后可按原规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