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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2]12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5 【实施日期】2012.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府发〔2012〕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5日

重庆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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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乡镇卫生院实现基本功能,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卫生院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农村设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性质为公益一类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功能和规模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县(自治县)范围内乡镇卫生院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履行对乡镇卫生院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工作。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每个乡镇至少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乡镇建制调整后,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保留原乡镇卫生院。乡镇改为街道后,乡镇卫生院转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置街道卫生院。 2 / 4

第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鼓励社会资本在乡镇举办医疗机构。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命名原则是:区县(自治县)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住院床位按1.2―1.7张/千户籍人口的标准配置,人员编制按乡镇常住人口的1.2‰―1.7‰配置,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调剂使用。乡镇卫生院应达到市级标准化建设要求。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统一服务标识,业务用房、辅助用房、院内环境和职工周转房建设应当统筹安排。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居民健康为中心,承担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责。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的医疗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区域内其他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其规模、设备、床位、人员等配置应与其承担的任务相一致。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提供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计划生育指导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或独立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卫生应急等任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