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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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国税党字【2010】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各级党组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六条 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全过程之中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推进惩

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 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进行监督。 三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亲自批办重要信访举报指导重大案件查办工作。 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在部署、检查、调研工作时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规定在述职述廉中报告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

第十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完善内控机制把廉政要求融入本部门的业务工作中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组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

工作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每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分值占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值15以上。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予以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二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部门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 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据相关规定实行问责。

第三章 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十四条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 一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征求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经党组会讨论决定及时公布并向上一级党组报告。 二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领导班子不按规定分工、调整分工的责令改正。个人不服从调整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 一各级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工作规程按规定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提交会议审议并如实记录存档形成会议纪要。 二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应按议题确定、预告、酝酿讨论、形成决议等程序进行。会议议题确定后应至少在召开会议前1-2天预告无特殊原因不得临时动议召开党组会、临时增加会议议题。在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三中央规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四党组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研究重大事项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经沟通酝酿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须实行无记名票决投票赞成率达到应参会党组成员过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监督表决过程和结果应如实记录存档。 五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 六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七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做出不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 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总局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从政行为。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有关事项 一发生应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

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情况。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应报告的事项。报告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人事部门应督促其报告。 二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3月31日前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的汇总综合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单位发生或发现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事故或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时应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述职述廉制度 一领导干部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 二述职述廉工作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测评对测评中“差”得票率达到30含以上的进行诫勉谈话、组织处理。 三述职述廉报告和廉政测评结果应在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廉政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包括任职廉政谈话、任期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和任期廉政谈话可视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 二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