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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作者:敖云鹏
来源:《活力》2017年第05期
[摘 要]P2P网贷平台是一种依托于网络的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它的产生为调节信贷市场的供求失衡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其作为近年来的新生事物,在其发展中也伴随着监管缺失、征信系统不完善、缺乏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着重分析P2P网贷平台的上述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健全征信系统、完善监管体系等防范对策。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法律风险;对策 一、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现状
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鑫琦资产、中晋投资、e租宝等公司接连出现兑付风险,P2P网贷平台再一次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P2P网络借贷是通过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为资金的投资方(出借人)与资金的需求方(借款人)建立借贷关系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相比于传统的金融机构贷款,P2P网贷平台具有方式灵活、手续简便、成本较低的优势,其产生和发展一方面解决了从传统金融机构贷款困难的大量小微企业及个人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有财富增值意愿的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渠道。
我国的第一个P2P网贷平台是诞生于2007年的拍拍贷,自此之后,P2P网贷平台凭借自身的优势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据统计,截止2015年末,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数量已经超过2500家,且数量仍在快速增长,但由于作为新兴行业的P2P网贷平台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效监管,导致其兑付风险频发,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存在很大风险。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末,国内有500余家P2P网贷平台发出现经营问题,跑路、诈骗等问题频发,因此理清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探索规范P2P网贷平台法律风险的相关对策已是迫在眉睫。 二、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 监管缺失
首先是监管主体的缺失:自2007年我国首家P2P网贷平台诞生至2015年,国家公权力对其一直没有明确的定性,也没有确定其行业归属并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其次是监管规则的缺失:虽然人民银行在《意见》中对P2P的规定从“四条红线”到“监管十条”再到“新七条”,每条都“看起来很美”,但界限模糊,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行业也在呼吁银监会的监管细则要尽早出台,以维护金融稳定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征信系统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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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2P网贷平台中个人征信信息是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信用历史及是否存在违约失信记录等信息的记录与评价,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建立时间较短,且缺乏系统性。 (三)缺乏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的P2P网贷平台只需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电信部门进行备案即可设立,其注册程序与其他形式的公司相比并没有因为其“借贷中介”公司的属性而有所不同,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也没有被金融监管机构纳入管理范畴,这就使得设立P2P网贷平台门槛很低,投资人及借款人无法对各类P2P网贷平台的资质和实力进行甄别,极易导致投资人及贷款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同样的P2P网贷平台目前也没有基于保护投资人及借款人的淘汰制度。
(四)涉嫌非法集资罪等刑事犯罪的风险
目前运营的P2P网贷平台因为其自身特性都要向不特定的多数人筹集资金并往往伴以高息回报的承诺,一旦P2P网贷平台的资金链断裂,经营者“跑路”,则很难判断当时其在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存款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有就是目前部分P2P网贷平台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及盈利能力,除经营传统的“借贷中介”业务外,还将部分债权进行包装转让,通过对债权的期限和金额进行分割,利用P2P网贷平台将债权重新组合后转让给不特定多数的投资人,并向投资人承诺高额回报,而最终的结果往往是P2P网贷平台的资金链断裂,经营者卷款“跑路”,投资人血本无归。这实际是在合法债权市场之外的“地下版本”的债权证券化,上述两类模式已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集资罪”及“集资诈骗罪”极为相似了。 三、我国P2P网贷平台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P2P网贷平台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它到底是“准金融机构”还是“信贷服务中介”?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一直以来都有不同看法。对于“准金融机构”来说,目前并没有法律上的定义。一般来说,准金融机构是指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未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不具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许可证”,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因P2P网贷平台不是借贷关系中的主体而,因此,将其界定为“信贷服务中介机构”更加符合其本身的特性,也更有利于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二)进一步健全征信系统
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及消费者个人使用,P2P网贷平台并未被列入使用者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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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要保障P2P网贷平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完善征信体系,将信用不良的使用者“挡在门外”:首先,应着手建立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其次,要积极争取与外部现有征信系统之间实现数据的共享与互换;再者,应当在制定内部征信体系的同时建立信用惩罚机制,让失信者在行业内寸步难行,以保证客户能够珍视自身的信誉度。
(三)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1.加强地方政府监管。目前包括P2P网贷平台在内的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属于小型微型金融范畴,民间借贷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且一旦出现问题,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常常具有区域性。由于P2P网贷平台的上述区域性,因而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才应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监管部门。
2.建立行业协会自律监管。行业协会专业性强,熟悉金融市场规律与金融活动的运作,与政府监管相比,其监管方式更加灵活,更贴近市场经济规律,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行业行为规范,依托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行业内的信息共享平台,尤其是征信信息共享及行业黑名单公示制度,鼓励行业协会成员共同遵守行业规范,以实现自我约束,从而实现自我保护。
3.完善企业内控机制。P2P网贷平台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以确保其运营的安全。从企业的内控制度建设方面来说,应制定详细规章制度及完备的操作规范,从业人员也要得到很好的规范和监督,应定期考量其职业道德、法律意识及职业技能,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应该列入“行业黑名单”使其不能在行业内执业,以确保P2P网贷平台运营的安全性及稳定性。 四、结语
P2P网贷平台是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其发展虽然面临着这样那样的风险与挑战,但其对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的满足以及民间闲置资金的利用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规范民间借贷宜疏不宜堵。
本文通过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当前P2P网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外部的监管缺失、征信系统不完善、缺乏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及涉嫌非法集资罪等刑事犯罪的风险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的风险防御措施包括: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进一步健全征信系统及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等。P2P网贷平台需要明确的法律地位、需要各相关部门对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完善、需要在健全的政策法规的指引下加强自我监管与约束,这样才能营造出良好的民间借贷环境,引导P2P网贷平台向着正确的方向稳步健康的发展,保障投资人、借款人及P2P网贷平台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繁荣稳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