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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18:48: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海外项目国内物资、设备采购合同

海外项目国内物资、设备采购合同

【注】在拟定具体合同条款时,应当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文中红色斜体字应在使用时删除。 合同编号:

卖 方: (以下简称甲方、供货方) 买 方: (以下简称乙方、需货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

一.标的物概况

卖方必须按照买方提供的《标的物清单》中的物资明细提供标的物。如遇特殊情况卖方无法按照买方要求供应标的物,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买方,得到买方书面认可后经过双方协商另行订立进行更改,未经买方同意卖方所供应的标的物买方不予认可。

标的物清单表

计量 单位 运输起始 地点 到岸价 (或离岸价、 保税区价) 合计金额 大写: 标的名称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产地名称 数量 单价 (注:1.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标的清单表也可作为合同附件后附。如果合同标的物运输费用无法单独计算,也可在“金额”项中统一计算,但要在合同条款中说明;2.设备的规格及技术可另附件说明;3.这里的离岸价(FOB)指的是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就享有根据合同约定向买方索取货款的权利,是现在国际上通用的贸易方法;到岸价(CIF),和保税区价(CIP)指的是相对于离岸价(FOB)来说,卖方必须把货物安全的送到买方指定的港口后,才能够享有索取货款的权利。其间费用由卖方负担。具体依照那种方式计算货款,由共5页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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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协商决定;4.如遇卖方供应的标的物非在我国境内采购,则必须写明标的物出产地归属国名称;5.如果标的物由卖方负责通过海运或航空运输直接运抵我方国外项目所在地,则要另附条款说明商检费、保管费、保险费、海运费或航空运输费用由哪方承担,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哪方承担。) 二.质量标准

所需的标的质量(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其他要求: 。

(说明:1.有明确的执行标准的,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2.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使用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备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3.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三、质保期

1.供货方对所售货物质保期为交货之日起 个月,甲方所供物资在乙方使用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卖方在收到买方图片传真经确认后,应于 日内将更换物资免费发送至买方国内指定地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由于卖方物资、设备质量问题直接或间接造成买方项目工期延迟的,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2.质保期内,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设备的缺陷或不能满足合同要求,卖方应尽快对合同设备进行替换或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并且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如因甲方原因不得不因合同设备维修而停止,则相应合同设备质保期应根据停运时间延长。

(说明:1、第“2” 小项主要针对设备采购,物资采购合同可删除此项。2、由于从国内采购的物资需要经过长时间海运才能到达国外项目,因此物资的质保期应比照国内常规期限顺延2-6个月,或质保期起算时间依物资抵达目的地港口后的清关时间起算;) 四、包装

1.卖方所提供物资包装应根据乙方的要求进行; 2.卖方提供物资包装必须满足运输条件所需要的; 3.对需要进行特殊的处理的物资要做另行说明;

4.卖方应提供标的物运至买方施工现场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合同物资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如果是包装箱,其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包装箱两侧面应注明发货标记(唛头)、尺寸(长*宽*高)、重量(KG)及编号。(包装箱上应注明: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

5.其他注意事项: 。 五.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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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以 方式将合同标的物送至 后车下交货(或买方以书面形式另行指定交货地点)。运输费用由 方承担。

(说明:如果标的物价款中不包含运输费用,需要买方另行支付运费,委托卖方代为运输的,必须附加条款说明卖方是采用自有车辆、船舶运输还是委托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 六.验收标准

甲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标准提供物品。乙方按《标的物清单》所列明细,以及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对标的物进行验收。核对无误后以买方代表书面签认为准。如买方发现标的物实物与《标的物清单》明细项不符、或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卖方应在 日内免费对全部标的物或部分不符合要求的标的物进行调换,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其他: 。

(说明:标的物如为“水泥”等对保质期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明确约定检验机构和检验期限。) 七.结算方式及质保金约定 1.预留质保金或预付款:

买方以 方式支付卖方合同款。买方在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货款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作为预付款,买方对物资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再向卖方清付剩余的 %货款(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合同总额的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买方以 方式支付卖方。同时卖方根据买方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票据具体填写内容以买方书面提供资料为准。)

2.一次性付款:

卖方在收到合同标的物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 方式向买方付清全部合同款。

(说明:1.如国外卖家需一次性支付货款的,合同经办人员首先要选择信誉好,质量过硬的厂家,并尽可能从多种渠道了解卖家的偿付能力。2.采购大宗物资、设备买卖需要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在出具信用证时要考虑到货物运输风险,尽可能延长信用证支付期限。) 八.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

1.如卖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货,买方应同意卖方在支付违约金的条件下延期交货。违约金在支付合同款时扣除,违约金按照每七天收取合同总价的 %(人民币大写 元整)计算,不足七天以七天计算。但罚款总额不得超合同总价的 %(人民币大写 元整),罚款从合同款中扣除。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 日,买方有权不经过仲裁程序直接撤销合同,此时不免除卖方向买方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责任。如误船期,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如:船舶舱位预定费、海运代理费、 清关代理费 ;间接损失如:买方项目工期延迟、项目所在地港口清关代理费、 。卖方按照买方损失金额的 倍进行赔偿。

2.如买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款,滞纳金按每天收取合同总价的 %的(人民币大写 元整)计算,不足七天以七天计算。但滞纳金总额不得超合同总价的 %(人民币 大写 元整)。

(说明:如误船期,卖方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限于以上几项,可根据具体情况添加或删减。) 共5页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