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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印章管理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和五角星。 二、 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六、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七、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八、 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 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
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国外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形、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制发办法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 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 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需要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厘米,不得小于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章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社会团体印章的规格、式样及制发机关的规定
社会团体印章一律为圆形。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会团体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地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会团体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的规格、式样及制发与其总部印章相同。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名称前应冠其总部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横行。
社会团体主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按其登记注册或批准的名称刻制印章。
钢印直径最大不超过厘米,最小不小于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刻制。
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刻制。
3.学校印章的规格、式样有何规定?
学校及其所属职能机构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高等学校印章的直径围厘米,其所属职能机构印章的直径为4厘米。
中等(含中等)以下学校印章的直径为4厘米,其所属职能机构的印章直径为厘米。
各级各类学校钢印的直径一律为厘米。
学校印章所刊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中央刊五角星或校徽。
学校职能机构的印章自左而右环行学校名称,职能机构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自左而右横向排列,中央部分一律空白。
4.对印章的名称有何规定?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名称。市辖区、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和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或县(自治县)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印章,所刊名称应为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 多,不
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5、国有企业、国营股份制企业等公章--公司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中央一律为五角星,星尖直径为,圆边宽为,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即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6、股份有限公司、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印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圆边宽,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五角星外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7、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圆边宽,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五角星外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8、集体所有制所属部门及个体、私营企业的印章: 规格为圆形,直径为,圆边宽为,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为),印章上刊刻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字体一律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9、国有企业、国营股份制企业--部门章:单位部门名称放在星下放作横排.
10、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印章:规格为椭圆形,横径为,竖径为,中央不刊五角星(要求刻企业标志可准予),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自左而右横排,根据用章单位的要求,可刻制钢印和中英文印章.
11、工会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外边为双边,外边为粗边,边宽为,内边为细边,边宽为,上弧为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12、工商企业合同专用章:不论何种经济成分一律为圆形,直径为,圆边宽为,上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中央不刊五角 星,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电话号码及企业地址,自上而下横排,如刻多枚合同专用章,印章下端应加刻编号,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13、业务专用章:一律为圆形,中心部位一律为白色,直径为,圆边宽为,上弧为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专用章内容放在章的下边作为横排,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14、发票专用章(加税号):国税规格为边线宽为.中间为税务登记号,
地税规格为边线宽为.如需刻制多枚发票专用章的,在下半圆\发票专用章\的正上方刻上顺序编号\(1)、(2)...\字样.
15、财务专用章 统一用牛角质料 直径22X22mm 如刻多枚印章下端应加刻编号 编号外用小括号。
印章管理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