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律师推荐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3:35: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本协议由上述协议各方于2018年 月 日(即“本协议签订日”)在 签署。

鉴于:

1. ***有限公司(简称“目标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万元。

2.201 年 月 日,目标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以201 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为基数,按照**倍市盈率对目标公司估值为 万元(简称“201 年公司估值”),引进新股东***、***;新股东***、***对公司增资 万元。增资扩股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万元。

3.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相当于出资额***万元)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前述股权。

4.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同意委托甲方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代其持有该受让股权,甲方亦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下代为持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及代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标的股权及转让价格

1.甲方将其持有目标公司 %股权(简称“标的股权”),以转让价【 】万元(大写: )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受让该标的股权。

2.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权包括该标的股权项下所有的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依附于该标的股权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等相应比例股权所代表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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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前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

(1)股权转让前(以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为准): 序号 1 2 3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 持股比例 (2)股权转让后(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序号 1 2 3 4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 持股比例 4.本次股权转让所涉税费,由甲方、乙方依法各自承担。 第二条 转让价款支付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户名:【】银行:【】账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付款以银行转账单据为准。

第三条 代持方式、费用及委托权限

1.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作为其受让的目标公司 %股权的名义持有人,代为行使相应股东权利;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代为行使相应股东权利。

2.甲方受乙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因股权代持所发生的合理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委托甲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在目标公司股东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4.代持期限自双方于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至乙方收回委托并将上述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或甲方根据乙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乙方指定之第三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止。

第四条 标的股权质押、转让及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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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将登记在其名下之标的股权质押给乙方,并在工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2.股权代持期间,若甲方拟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且公司估值不低“201*年公司估值”,乙方享有按同样交易条款优于甲方出售标的股权的权利;甲方应促使该等优先出售权利的行使。如果预期买方不同意该等出售,则甲方不得单独向预期买方转让拟出售之股权,除非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

若甲方为乙方代收股权转让价款的,甲方应在收到预期买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付给乙方,但甲方不对预期买方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部分股权: (1)甲方违反本协议陈述保证事项的;

(2)甲方所持股权(含代持标的股权)因诉讼/仲裁等原因被司法机关查封、拍卖的;

(3)甲方作为或不作为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4.回购价格按以下两者孰高者确定:

(1)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股权回购价款为:转让价款加上按照转让价款每年8%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自乙方实际支付转让价款之日开始计算,计算至甲方实际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之日止。

(2)转让价款加上乙方持股期间按持股比例享有的公司股东权益增加额,包括但不限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其他情形引起的股东权益增加。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要求其回购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股权回购价款。若到期未能支付相应款项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0.06%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五条 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陈述并保证:

(1) 为标的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对标的股权享有合法、完

整的权利;将代持之标的股权工商变更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实际缴付出资且不存在抽逃出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权利负担。

(2)除于本协议签署前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披露者外,目标公司不存在未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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