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2:55: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论点,是对现有诉讼制度进行深刻反思后总结出来的完善路径。诉讼制度的改革涉及到司法理念的变革,尤其是公检法三家机构之间职能之间的配合、衔接和监督,才能将刑事诉讼“不枉不纵”的理念贯彻到底。纵观整个行使诉讼的流程,证据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没有证据的支撑,公检不能逮捕,检察院不能起诉,法院更不能定罪量刑,可以说,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案件证据的收集涉及人权保障,对人权的重视是作为“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应有之义,案件起诉涉及到证据开示制度,以此平衡控辩双方,案件的裁判涉及到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上述原则的贯彻执行,将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审判中心;刑事诉讼;证据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将会是接下来诉讼制度改革中的指导思想。

突出审判的中心位置,关键在于树立审判的权威性。权

威的源自于遵从,因此,以审判为中心旨在凸显出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围绕法院庭审展开,遵从审判,将刑事审判真正置于核心地位。我国现行法律中,公检法三者是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但这不影响遵从法院的中心地位。

法院裁判建立在证据认定上。证据的搜集、处理和认定,与公检法三机构紧密相关,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将会影响案件的审判,最终将影响到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严格遵从国内外已确立的原则,不仅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而且提高了审判的质量,更增强了权威性。 一、侦查阶段

侦查权通常由公安机关行使,部分特殊案件由检察院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和调取,是整个程序的开端。当公安机关伪造证据,或者利用不合法手段获取证据,庭审的公正性就无法保障。曾经轰动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因警方涉嫌非法搜查,法院最终做出了无罪判决。因此,以审判中心的改革,必然要求公安机关在收集、调取证据时严格遵守程序,保障公正审判。

(一)无罪推定

《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为无罪推定。在侦查阶段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是相当有必要的,由于定罪的权力由法院行使,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便不能将嫌疑人作为罪犯处理,司法实践中出现刑讯逼供,往往是侦查人员主观上已将嫌疑人定义为罪犯,然后再依此开展侦查工作工作,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证据。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结束,更像是公安和检察机关为案件准备好了证据和结果,由法院作为传话筒,假意公正审判,实质上法院已丧失独立性和权威性,由公安和检察机关代为暗中行使现阶段,侦查中心主义由此而来。无罪推定,暗含了审判中心主义,更树立法院的权威。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由无罪推定原则延伸出来的一条铁律,也是遏止刑讯逼供的重要举措,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是该条原则的经典表述: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不得强迫其作出不利于他自己的陈述或者强迫其承认犯罪。《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表明,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和自诉人承担,如果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由此实现不被强迫自证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