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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6 15:30:3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80]市劳计字第35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80.12.23 【实施日期】1980.12.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四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0年12月23日 [80]市劳计字第354号)

自一九七九年二月全市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以来,各单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基本上都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顶替进单位,促进了职工队伍的更新,解决了本市一部分知识青年的就业问题,有利于安定团结。但是,从各单位执行的情况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有些单位不按政策办事,任意放宽退休条件,降低退休年龄,并招收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子女 1 / 2

接班顶替。少数单位或个人甚至弄虚作假,严重违反政策规定。为了维护国家政策法

令,纠正不正之风,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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