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5:49:1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1.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统计和分析、处理、预防等过程。 3.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1)安全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内容及要求

4.1 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活动中断的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和停车场站事故,但不包括商务事故。 4.2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5.2.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2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 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员工中首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安全科负责人,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总经理。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在 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及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4 事故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职能科室、车队及公司各层级管理人员,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现场的公司各级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对受伤人员进行积极的救护,最大限度地保证受伤人员的生命。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4.5 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相应科室应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