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2:18: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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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许昌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体系,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统一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合理均衡保障待遇水

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市、县两级的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统一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提升经办业务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统筹项目

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 三、统筹内容

(一)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采取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的形式。在对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分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

1.调剂金的筹集。市级风险调剂金从市直及各县(市、区)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按照当年实际征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各级财政补助部分)、职工生育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费的10%确定。提取比例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根据调剂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2.调剂金的使用。市直和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基金。市级调剂金在市直及各县(市、区)当期基金支付不足、使用累计结余后仍出现缺口时调剂使用。调剂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直及各县(市、区)各自上缴调剂金累计结余的2倍,经调剂后仍不能弥补基金缺口

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3.调剂金的管理。市级风险调剂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别列帐、单独核算。市级风险调剂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4.完善市、县两级基金风险共担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市下达的年度扩面征缴任务,凡未完成扩面征缴任务基金出现缺口的,市级风险调剂金不予调剂,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二)统一政策、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重症慢性病管理等统一执行许昌市规定。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统一按照《许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职工参保后应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国家或省、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参保职工从当地实施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