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5:44: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XXXX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公司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微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的货币资金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依据本公司章程、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规,以及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等制订。

第四条 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实施货币资金业务管理中,应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1、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2、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核对、清理应当严格有效,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3、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岗位分工和授权审批

第六条 财务部门对货币资金业务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牵制和监督。做到: (1)钱账分管;

(2)收付款申请人、批准人、会计记录、出纳、稽核岗位分离,不由一人办理收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3)出纳人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公司关于货币资金业务实行归口办理的办法,具体如下: (1)公司的一切收付款业务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并且只能由出纳办理; (2)非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公司的货币资金; (3)银行结算业务只能通过公司开立的结算户办理; (4)收款的收据和发票由财务部门的专人开具。

第八条 公司货币资金使用按金额大小、业务性质及责任大小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批准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公司实行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双线控制并最终由有权审批部门审批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任何一项货币资金支出都必须分别经过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审核。业务部门的审核是指包括直属领导及分管领导在内的各级人员,按照规定的额度权限,对货币资金支出所对应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的审核。

财务部门的审核是指包括资金计划和财务审核人员、财务经理在内的各级人员,按照规定的额度权限,对货币资金支出相关财务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审批手续的完整性进行的审核。

(二)付款业务审批金额

1、部门负责人:拥有单笔不超过3万元的审批权限; 2、分管领导:拥有单笔不超过10万元的审批权限; 3、总裁:拥有单笔大于10万元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对于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可在自身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其进行相应的授权。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可以在不超越上述审批权限的范围内,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资金审批权限的实施细则,已制定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实施细则的企业,如审批权限已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应继续执行,超出本制度规定审批权限的立即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修订。

对货币资金业务有批准权的审批人,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及财务部门均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个人)报告。

第十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经过支付申请、支付审批、办理支付、支付复核四个环节后方可支付。具体规定如下:

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由经办部门的经办人在OA系统填写付款流程,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日期、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交易或事项发生的原始批准件、计划、发票等,相关的有效经济合同或证明等相关原始单据,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事项,必须附有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2、支付审批。申请审批至少应履行程序为:经办人→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裁→CEO→财务部经理审核→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各层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存在不真实、不合理、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不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等情形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日常管理费用的报销审批也按上面程序办理。企业不设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岗位的,则由财务经理履行相应的审批职责。

3、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对付款申请进行复核,包括付款申请的各级审批是否完成、付款凭证金额与附件金额是否相符、付款单位是否与发票一致等;复核无误后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将付款凭证上传OA系统。

4、支付复核。财务经理应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收款单位、付款金额等是否正确,付款后在付款凭证盖上“银行付讫”章。

第三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控制。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的货币资金。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均由公司的银行账户核算,不得打入个人账户;公司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公司开立银行帐户必须经部门领导、财务经理、财务总监逐级审批。不使用的银行帐户经审批后,应及时清理销户。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出纳员负责公司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财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月初及时进行银企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如需要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第十四条 公司开设注销账户(包括网上银行)应在OA填写《银行开户/销户流程》,由财务总监负责审批。控股子公司及成员公司开设注销账户报公司财务部批准。各单位在开立银行账户后,须在开户后一周内将银行开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和银行预留印鉴的原件或复印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四章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其他货币奖金,是公司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核算,不能使用其他会计科目代替。公司主管该项业务的会计应及时清理其他货币资金帐户。

第五章 关于短期闲置货币资金用于理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理财产品管理”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进行中短期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买卖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现金管理行为。

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资金来源为公司短期闲置货币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使用依照募集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1、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2、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本条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六章 网上银行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