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21:28: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员工离职、解聘、退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员工的离职、解聘与退休管理,明确员工离职、解聘与退休管理程序,规范亚太人事管理工作,促进员工的合理流动与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总部。各分所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所在地劳动法律法规与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分所相应的员工离职、解聘与退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辞职
第三条 员工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要求调离本所,或因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关系,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提交主管部门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
第四条 员工离职,工资与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的停止时间,将依据员工现时工作任务的截止时间确定。
第五条 离职员工须积极配合工作交接。离职员工离职审批批准后,应根据《工作交接单》所示项目及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
第六条 本所员工有 下述情形之一的,待下述情形处理完毕,方
可解除劳动合同 :
1、给本所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2、尚有项目或其他工作未执行完毕的 ; 3、在本所的财务手续尚未结清的。
第三章 员工解聘
第七条 本所员工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本所可立即向员工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资与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将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停止发放,本所不予支付任何补偿费用,因下述原因所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均由员工本人承担。
(一 )在试用 (实习)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有下述情形之一者:
1、提供虚假应聘、入职资料 ;
2、无故不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
3、不能按时完成本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4、不服从领导,缺乏团队合作意识;
5、不遵守本所工作纪律;
6、违反本所规章制度 ;
7、未按照本所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8、其他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二)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所劳动纪律或各项规章制度,有下述情形之一者:
1、违反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等行业规定与职业道德的;
2、出具虚假报告、泄露商业秘密或向第三者泄露客户经济情报的;
3、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或向客户索取钱财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年度内累计旷工 5个工作日及以上或连续旷工 3个工作日及
以上的;
6、不诚信,欺瞒客户、领导与同事的;
7、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本所劳动纪律或各项规章制度的情
形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所名誉或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在受聘于本所期间,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对完成本所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未经本所同意,另行申办其他公司(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