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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行署

林管局重大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署[2010]93号

【发布部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9.07 【实施日期】2010.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行署林管局重大事项听证暂行办

法的通知

(大署〔2010〕9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各单位:

经行署、林管局同意,现将《行署林管局重大事项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七日

行署林管局重大事项听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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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署、林管局行政行为,发挥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推进民主建设,完善社会听证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行署、林管局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行署、林管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以听证会的形式收集信息、听取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客观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听证活动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行署、林管局重大事项听证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第六条 听证工作由行署、林管局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听证适用范围

第七条 行署、林管局在确定重大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要举行听证会: 2 / 3

(一)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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