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完善远洋船员工资管理方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8:19:1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完善远洋船员工资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确保航运主业人才竞争优势和队伍稳定,打造高素质船员队伍,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变化,进一步完善船员激励机制,调动广大船员积极性,提高公司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中远(集团)总公司《关于完善中远集团远洋船员工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充分考虑广远公司实际情况,按照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岗位能力素质要求、工作责任、工作环境、劳动强度为分配要素,参考国际劳务市场工资水平,建立船员工资管理体系。

第三条 本方案贴近国际惯例,兼顾国家政策要求与企业实际情况,与国际劳动力市场价格进一步接轨,做到国际化、市场化、显性化、简单化。

第四条 本方案根据远洋行业的特点,设定广远公司远洋船员在航最低工资收入标准,进一步完善待派工资管理办法,保障远洋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方案适用于在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全资或控股航运企业所属自营船舶工作,具备相应职务适任证书,可以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与广州远洋运输公司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船员。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 在航工资

第六条 远洋船员在航工资主要由岗位工资、业绩工资、休假待金、超时津贴、航行津贴组成。

第七条 岗位工资体现不同岗位能力素质要求、工作经验、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的差别。岗位工资标准对应具体岗位和岗位工资跑道确定。

第八条 业绩工资体现船员在船实际工作绩效表现,根据业绩考核情况确定业绩工资分配。 第九条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设立休假待金。 休假待金根据船员在航时间和对应标准,待船员离开船舶后,计算休假待金的总额予以支付。 第十条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设立超时津贴。

超时津贴根据船员在航时间和对应标准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 船员在航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及相关支付办法支付航行津贴,航行津贴以美元为计发单位。

第十二条 远洋船员在航工资(岗位工资、业绩工资、休假待金、超时津贴、航行津贴,下同)根据《中远集团远洋船员在航工资收入指导标准表》制定。 第十三条 远洋船员在航工资标准定期调整。

远洋船员在航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程序为:

(1)中远集团公布新的《中远集团远洋船员在航工资收入指导标准表》。

(2)根据《中远集团远洋船员在航工资收入指导标准表》制定广远公司远洋船员在航工资标准的具体调整方案,并报中远集团审批。

(3)中远集团批复后执行在航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第三章 技术职务津贴

第十四条 普通船员取得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高级船员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聘且在航期间支付技术职务津贴,具体标准为:

技师200元/月;高级技师500元/月;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具有高级政工师职称的政委500元/月。

第四章 远洋船员工资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根据远洋船员工作的特殊性,为保障船员利益,在正常公休期满后,如由公司原因造成船员不能上船工作,支付待派工资。

第十六条 远洋船员在航期间,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下,其在航工资不低于4000元/月(实习、见习人员除外)。 第五章 中长期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船舶关键岗位长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提高岗位薪酬吸引力。中长期激励实施范围原则上为船长、政委、轮机长三个职务。

第十八条 中长期激励奖金标准与在航时间挂钩,最低不低于在航时间内在航工资的10%。 第十九条

中长期激励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为主要形式,以年度为单位,按年度内船员在航时间及标准对应计算购买。每年年末广远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当年中长期激励方案并根据效益情况确定当年的中长期激励标准。 第二十条

为体现约束机制,只有符合广远公司规定的中长期激励的支付条件时,经广远公司批准,方能支取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的具体支付条件按当年中长期激励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远洋船员在航整体待遇 第二十一条

远洋船员工资管理除了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外,同时须遵照国内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为便于船员客观掌握自身实际整体待遇,建立清晰的远洋船员在航整体待遇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远洋船员在航整体待遇除包括在航工资收入外,还包括公司负担的与船员直接相关的部分费用,具体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二十三条

每年初须为船员出具上年度实际在航整体待遇清单,清单中须列明详细的船员本人上年度在航工资及公司负担的与船员直接相关的费用情况。清单由船员管理单位制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远洋船员的工资支付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船员工资支付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原规定与本文件规定相悖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由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远洋船员岗位工资跑道管理办法 根据《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完善远洋船员工资管理方案》,为规范远洋船员岗位工资跑道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工资跑道

建立远洋船员岗位工资跑道管理机制,远洋船员岗位工资实行跑道管理,根据船员聘任在岗职务对应相应的跑道,实现远洋船员岗位工资动态管理。 二、跑道的具体管理办法

1、本次完善远洋船员工资管理的初始核定

高级船员岗位工资跑道管理初始核定规则如下:

本岗位安全无事故海龄60个月以上的,核定为跑道的第3档(资深); 本岗位安全无事故海龄30个月以上60个月以下的(含60个月),核定为跑道的第2档(熟练);

本岗位安全无事故海龄30个月以下的(含30个月),核定为岗位跑道的第1档(适岗)。 不具备适岗英语证书的,根据以上规则降低1档核定。核定为岗位跑道第1档的(适岗),不再降低。

45周岁以上船员可不受英语证书限制。

普通船员(含水手长、机工长、大厨)岗位工资跑道管理初始核定规则如下: 本企业工龄满10年及以上的,核定为跑道的第3档(资深);

本企业工龄满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核定为跑道的第2档(熟练); 本企业工龄5年以下的,核定为跑道的第1档(适岗)。 2、跑道动态管理办法

①船员提升职务的,按新职务对应岗位工资跑道的第1档(适岗)核定岗位工资。 ②船员降职的,按降职后岗位的第1档(适岗)核定岗位工资。 ③因工作原因代理岗位低于聘任职务的,在航6个月内按原核定跑道支付工资待遇;在航超过6个月的,按代理岗位对应跑道的第1档(适岗)支付工资待遇。 ④船员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处罚,被处以本岗位安全无事故海龄清零的,自处罚决定下发的次月起,按职务对应岗位工资跑道的第1档(起始档)支付岗位工资。

⑤本岗位安全无事故海龄符合相应提升条件的,自符合条件的下月调整相应跑道标准。 高级船员按下列条件进行调整:

本岗位安全无事故海龄达到60个月以上的,调整为跑道的第3档(资深); 本岗位安全无事故海龄达到30个月以上60个月以下的(含60个月),调整为跑道的第2档(熟练);

普通船员按下列条件进行调整:

本企业工龄满10年及以上的,调整为跑道的第3档(资深);

本企业工龄满5年以上、10年以下的,调整为跑道的第2档(熟练)。

⑥因未获得适岗英语适岗证书,降低跑道档次的,自获得相应证书的次月起,提升岗位工资跑道档次。

三、安全无事故海龄记录管理办法

安全无事故海龄是指远洋船员没有发生上等级安全事故(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在航时间。安全无事故海龄由船员调配部门负责记录。

船舶发生上等级安全事故的(一般事故及以上),根据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处以安全无事故海龄清零。安全无事故海龄清零后,安全无事故海龄重新开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