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0 19:36: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人才兴校、科研强校”的战略方针,规范科研管理,激励全校教职工进行学术研究,鼓励多出精品和原创性研究成果,促进有特色的学术流派和研究群体形成,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繁荣发展,并以科研进步推进教学质量提高和教学内容方式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学校根据当年各单位统计的科研成果,依学校年度科研奖励预算总额确定每自然篇奖励额度的基数,并将核对后的奖励金额总体划拨到各学院。(基数标准一般不少于1000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奖仅指由国务院、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一级学科以上奖项;省部级奖仅指由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一级学科以上奖项;准省部级奖仅指以副省级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或以国务院其它直属局、署名义颁发的二级学科以上奖项。上述所有奖项以带国徽的官署印章证件为凭。本条所称“以其名义”,不包括以其下属或分支机构的名义。其他任何奖项不计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期刊,以本规定附件《中南财
经政法大学期刊目录》为准。其他刊物及任何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号,任何以书号出版的连续出版物、论文集,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
第六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学术专著、译著,仅指以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正式出版物形式发表的学术性文字成果。教材、文学作品、编著另行由教务部门认定,图纸、图片、音像形式、产品设计及其他形式的成果暂不列入本条例奖励范围。
软件、软件系统、软件原型、编码方案、程序等获得国家专利证书的成果视为四类期刊一个自然篇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条 受奖励的科研成果,作者如注明自己为其他单位人员者,不计发奖励。但新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其科研成果以调入时间为准计发奖励。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其在工作关系正式转出前的成果,仍可享受奖励。
离退休人员、兼职教师仅署名我校的科研成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100%予以奖励,若署名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科研成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50%予以奖励。
第八条 科研成果按照自然篇计算奖励额度。每个自然篇不得少于3000字。
总字数在3000字以下的文章,除有特别规定外,不予奖励。
在理工农医类、体育类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500字
以上视为1个自然篇予以奖励。
第九条 在《人民日报》(含海外版)、《光明日报》的理论版发表学术论文,1500字以上视为1个自然篇,按三类期刊标准予以奖励。
在《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瞭望周刊》等三种全国性重要报刊的理论版上发表的理论文章,1500字以上视为1个自然篇,按四类期刊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条 科研成果自然篇的奖励标准,应按学校年度科研奖励预算总额确定:
(一)四类期刊每自然篇按一个基数的额度予以奖励。 (二)三类期刊、二类期刊、一类期刊每自然篇分别比照四类期刊基数的3倍、15倍、20倍予以奖励。
(三)凡在国外期刊杂志上发表的科研成果,以公认权威机构认定的期刊影响因子排名确认。以各一级学科最新期刊排名为依据,前5名按二类期刊1个自然篇标准给予奖励,第6—10名按三类期刊1个自然篇标准予以奖励。
(四)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科技文摘》或外文版《中国社会科学》转载者按三类期刊1个自然篇标准予以奖励。
(五)学术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或由中央级出版机构出版的一级学科以上《年鉴》转载、收录者,或被《中国法学》英文版转载者按四类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