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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办理不公开审理刑事

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4.03.18 【实施日期】2014.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办理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2014年3月18日)

各律师事务所:

为给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在2013年编印的九本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基础上,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了《北京市律师办理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北京市律师协会将继续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陆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1 / 3

北京市律师办理

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律师办理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提高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2条 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以及经当事人申请并由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3条 律师办理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委托人委托或者有关机构指定,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为被害人担任代理人,以及担任未成年人调查员。

律师向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以及亲友提供法律咨询,参照本指引。

第4条 律师办理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于知悉的委托人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依法、依约 2 / 3

予以保密。

第二章 一般性规定

第5条 律师参与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案件为不公开审理案件始承担保密责任。律师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信息,不得泄露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诉讼材料、证据、证据线索,不得将上述信息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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