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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0]2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3.29 【实施日期】2000.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绿化隔离地区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 1 / 3

第一条 为落实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任务,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

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0〕1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绿化隔离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绿化。鼓励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各种经济林、苗圃、花卉、草皮、多年生木本饲草,以及其他类型的绿色产业和露天水面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绿化,其标准必须达到大环境绿化规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速生丰产林成材后,可按一定比例采伐出售,采伐后必须及时补种。

第三条 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市财政按每0.067公顷(亩)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开始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全部绿化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50%。同时,从绿化后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每0.067公顷(亩)按120元的标准拨付养护费。各有关区(县)、乡(镇)、村要根据情况,对被拆迁的地上建筑物及青苗损失等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项目、标准和时限,由各区(县)、乡(镇)、村自定。

第四条 对经营性的绿色产业项目,其绿化建设用地面积在6.67公顷(100亩)以上的,允许有3-5%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但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和任何工业项目。此类项目的建筑物高度要严格限定在2层以下(不高于9米)。

第五条 对超出区(县)审批权限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由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一条龙”方式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独资兴办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免收各种审批费用。 2 / 3

第六条 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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