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溪中心校小学对特异体质学生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6 14:08: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朗溪中心校

对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

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加强对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学生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我校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谢宗福 副组长:陈明荣

组 员:各中层干部 各班班主任 二、基本定义:

特异体质,是指体质状况不同于常人,例如对药物、食物、油漆、花粉过敏等。通常分为:过敏体质,指有的人对药物反应高于一般人,其中一部分是由遗传因素所致,称为特异体质;另一部分是由免疫系统参与而形成的差异,称为变态反应。

特殊疾病,是指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包括心脏病、脑血管疾病、轻微脑中风、癫痫、血液系统疾病等。

心理偏差,是在大脑生理生化功能障碍和人与客观现实关系失调的基础上产生的对客观现实的歪曲的反映。

三、有关法规:

学校发现或者获知学生擅自离校、旷课、重大生理心理异常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注意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状况相适应,并采取安全措施。对已知有特异体质

或者疾病的学生,应当特殊照顾。学校组织校外活动需要租用交通工具的,签订合同时,出租方应当提供驾驶员驾驶资格和交通工具的合法有效证件。

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对抗性体育活动前,应当提出安全要求,并采取防护措施。

学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制止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入学;做好学生上学、放学的安全工作;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告知学校;学生有特异体质的,应当向学校提供书面诊断证明或者书面报告。

提倡学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

常心理

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三)《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第七款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

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第三款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

疾病,但未告知学校,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管理措施:

1.加强卫生设施建设。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臵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要不断地加强学习,提高处置各项应急事故的能力与水平。

2.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为了履行了解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状况的法定义务,及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新入学的学生,主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