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8 14:50: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

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发[2007]018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24 【实施日期】2007.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宜府发[2007]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配秩序,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就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政策管理,坚持依法理财

(一)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办法》规定,政府非税 1 / 3

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和收入筹集方式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政府、省级以上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定和收取;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改变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按下列程序申报:由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收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该部门或单位机构、职能的正式文件等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

(四)各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征收,也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权限办理。

(五)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依法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和票据管理工作。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执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牢固树立依法理财和为民理财的意识,预防各类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发生。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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