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2013修订)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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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

的通知(2013修订)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厦府[2013]35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20 【实施日期】2013.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府〔2013〕3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0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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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注册登记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冠以“基金”或“基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企业须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为股权投资类企业: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或者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其中,以股份有限 2 / 4

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以有

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以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合伙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

(二)股权投资企业(含冠以“基金”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货币,下同),首期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20%,其余出资需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含冠以“基金管理”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首期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股东协议、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中,须明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股东或合伙人须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并依法办理验资或出资确认手续。

第五条 申请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基金”或者“××基金管理”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从事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经营范围。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定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