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22:55:2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成立条件是什
么
生活当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刑事犯罪的时候,对受害者的财产造成损失,那么受害者自然是有权利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的。不过民事赔偿和刑事案件的审理,是两种性质的,这就涉及到了刑事诉讼法当中刑事附带民事的相关问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成立条件是什么? 生活当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刑事犯罪的时候,对受害者的财产造成损失,那么受害者自然是有权利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的。不过民事赔偿和刑事案件的审理,是两种性质的,这就涉及到了刑事诉讼法当中刑事附带民事的相关问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成立条件是什么? 成立条件:
(一)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二)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三)被害人或国家、集体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的损失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具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五)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 ▲二、《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1、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3、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4、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5、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6、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