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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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人才建设与服务 第五章 金融支持 第六章 创新创业环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创新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创业主体的自主创新活动。

本条例所称自主创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运用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金融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等方式,向市场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促进自主创新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支撑,坚持人才优先、产学研相结合,强化知识产权战略运用,推进创新成果与产业、创新项目与现实生产力、创新劳动与利益收入的对接。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区域创新发展布局,推动区域间共同开展自主创新、共享创新要素和创新成果,统筹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编制自主创

新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自主创新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创新驱动考核评价体系,协调推动自主创新战略、政策措施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自主创新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促进自主创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创新文化的宣传和引导,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产权、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自主创新奖励制度,对在自主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与开发,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基础研究基金和科技创新基金,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创造原创性成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组织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创新发展规划、计划,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计划项目由企业承担或者企业牵头、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实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推动自主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创新决策咨询体系建设,推进重大创新决策制度化。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建设高水平智库和软科学研究基地。建立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制度,将智库和软科学研究基地提供的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设立或者与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其他组织联合设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开展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实施国家、省、市重大项目或者研发重大装备。支持本省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以投资并购等方式获得关键技术。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联合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共建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园、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集聚国内外创新资源,推动技术创新。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筹资金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项目,以及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并取得创新成果的,可以采取财政后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等方面的融合,统筹军民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有效集成、资源共享。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承担国防科技计划任务,鼓励军用科研机构承担民用科技项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推动中小微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

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首购、订购。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开发和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部门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将企业的技术研发投入、创新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范围;国有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创新投入,考核时视同于利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采取委托研发、合作开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强产学研合作。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在研发项目经费中收取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研发团队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分配。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获得的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

第十五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对参与项目的无工资性收入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可以开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当年未完成的,经费可以直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或者鉴定的,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改进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建立符合自主创新规律的资源配置方式,扩大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

发展改革、财政、科学技术、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评价制度,建立以创新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