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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吉政发[2010]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26 【实施日期】2010.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政发[2010]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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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9〕

36号),推动吉林省中小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重要作用,制定以下政策: 一、金融支持

(一)对从事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加1亿元,给予3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对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业务,所发生的风险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所需资金从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

(三)由省、市 (州)、县 (市)政府筹资,用于增加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省政府对各级政府增资或注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增加担保机构资本金。所需资金从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2%给予资助;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五)对符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有上市意愿的企业免费实施系统性服务和配套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实现上市后再给予奖励50万元。 二、财税支持

(六)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后提出申请,3年内由当地政府给予年度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七)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税收留成部分20%的额度,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各级政府留成比例,分别从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 / 5

(八)2010-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与市 (州)、县 (市)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使用。对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编制滚动预算,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和扶持方式。

(九)通过吉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参股支持方式引导域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及民间企业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扶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精细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等符合产业政策、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十)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 (含2年)的,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优化结构

(十二)对与核心企业签订合同的配套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支持。对本土配套率达到40%或本土配套率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龙头企业,年度给予适当奖励,所需资金从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三)由省、市 (州)、县 (市)政府建立新兴产业数据库。对进入数据库的中小企业,各有关部门在信贷支持、人员培训、创业服务、信息化推进、市场拓展、财政扶持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

(十四)对国家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依法认定的著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被依法认定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五)对获得中国名牌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吉林省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获得吉林省质量管理奖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