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期末考试参考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7 7:34:1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婚姻法期末考试参考答案

一、判断并简要说明理由(每小题5分,共20分)

1.错。(3分)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才具有和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同的权利义务,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只是一种姻亲关系,相互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2分) 2、错。(3分)尽管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不同,但都具有违法性。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2分) 3、错。(3分)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与民法中的财产关系的性质不同,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从属于特定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具有特定性、持续性、无偿性、与亲属关系不可分离性的特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不具有以上特定。(2分) 4、错。(3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遗赠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共同所有,但指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2分)

二、简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一)概念(3分)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符合我国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二)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演变:(8分)

(1)承认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2分)

依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的司法解释,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 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只要当事人起诉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为非法同居关系。

(2)同居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 ,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2分) 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法院请求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12月27日。在此期间,不承认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一律视为非法同居关系,不予保护。(2分) (4)有条件承认及可以补办登记(对非同居关系的补救)。(2分) 根据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

(三)事实婚姻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男女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子女为婚生子女。(4分)

2.(一)概念: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2分)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中的私益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2分)两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1分) (二)相同点:都属于违法婚姻。(1分) 法律后果相同。(1分) (三)不同点:

第一,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2分) 第二,两者请求权行使的期限不同。(2分) 第三,两者请求权行使的主体不同。(2分) 第四,两者请求宣告的程序不同。(2分)

三、案例分析(共50分)

案例一参考答案:

1、陈武夫妇与陈林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5分)《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2分) 2、张林提出不予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2分)所谓虐待是指经常性地实施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强边做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和凌辱人格等行为。本案中陈家对养子陈羽一向关爱,养父偶尔打了他一记耳光,管教方法固然不当,但并不构成虐待行为。(2分)陈武夫妇要求给与收养期间的补偿应与支持。我国《收养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既然陈林对养子不构成虐待,因此他们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育费依法可予支持。(2分) 4、不能自行解除。(4分)我国收养法规定,被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支付生活费。(3分) 案例二参考答案:

1、如果法院调解无效,可以判决二人离婚。(2分)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离婚的法律原则,如果夫妻一方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现象,经法院调解无效,即可以判决离婚。(2分)

2、王沅应归男方抚养。因为孩子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他的健康成长不利。(3分)但王沅已超过10周岁,因此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还应考虑他本人的意见。(1分〕

3、住房虽属女方婚前购买,但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共同偿还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3分)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2分)

4、因该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女方购房尚欠债务2万元,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偿还。(4分)

5、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预计稿酬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2分)因为男方的著作尚未出版,不属于已经取得的收益或明确可以取得收益的知识产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分)

6、王见离婚时可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4分)

7、由王见个人偿还。(2分)本案中王见对其妹妹有法定抚养义务,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任而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3分) 李白写的“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看月亮,必须得抬头看,不然你看见的月只是水中月,而思故乡,必须得低头,看着脚下的土地,土地连结深情,传递的思念感应才会自然。可见,李白对抬头和低头,有看似经典的认识,只是李白的脖颈不听使唤,该低头时却抬头,该抬头时却低头,搞得李白一辈子光碰头,有时被摔的鼻青脸肿的,但这时的李白爱喝酒,喝了酒就疯疯癫癫的,于是,李白就借着痛感籍着癫意把一肚子的酒吐出来,成就了“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的诗句。 元 萨都剌 《北人冢上》诗:“低头下拜襟尽血,行路人情为惨切。”可见,古人从心里是不喜欢低头的,喜欢的是抬头。 记得我以前在学校操场里喜欢低头,体育老师说我是一个没有自信的学生,还说我是一个没有阳光心态的人。记得体育老师说过这样的一句话:“瓜子之所以长的粒粒饱满,那是因为向日葵始终抬头向着太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