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文明及进度考核约定精品文档22页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 21:25: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XXXXXXX“XXXX”扩建工程

管理考核约定

总则

1、为了对XXXXXXX“XXXX”扩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进行更好的控制,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实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各项控制目标,顺利实现机组高标准达标投产,创优质工程,特制定本工程管理考核约定。 2、本约定由XXXX电厂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编制,经本工程各参建单位项目第一负责人共同签署,经XXXX电厂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批准后正式发布实施。

3、考核由XXXX电厂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与本工程项目监理部以书面形式执行(见附件1)。考核以现金形式进行,由XXXX电厂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收支。

4、本约定将随着工程的进展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5、本约定各项条款由XXXX电厂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与本工程项目监理部负责解释。

6、本约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XXXX

批 准 页:

XXXX电厂项目第一责任人签字: XXXX电厂项目第一责任人签字: XXXX电厂项目第一责任人签字: XXXX电厂项目监理部第一责任人签字: XXXX电厂项目监理部第一责任人签字:

XXXX电厂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第一责任人签字:

编写:XXXX电厂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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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质量管理考核约定

1、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与电力工程建设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级参建人员的责任心和事业感,加强对XXXX电厂“XXXX”扩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实现质量过程控制,最终确保工程高标准达标投产,争创优质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XXXXX“XXXX”扩建工程的施工、调试等各项工作的质量管理。

3、考核界定

3.1各参建单位自己日常质量检查和自行组织检查所发现的质量问题,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处理的,不属本办法考核范围。

3.2对构成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按照XXXXXXX“XXXX”扩建工程建设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及相关法规另行处理。

4、质量目标

4.1质量等级:建筑、安装、调试合格率100%。

4.2土建分部工程优良率96%以上,安装单位工程优良率达100%。质量总评“优良”。 4.3受检焊口无损探伤一次合格率96%以上。锅炉受监焊口无损(射线)检验率100%,水压试验焊口泄漏率为0%;

4.4杜绝九漏(煤、灰、粉、风、烟、油、水、汽、电); 4.5全面消除质量通病。 4.6机组启动一次成功:

实现七个一次成功:锅炉水压试验、厂用电受电、汽轮机扣缸、锅炉点火、汽轮机冲转、机组并网发电、168试运。

全厂公用系统实现两个一次成功:气力除灰系统程控输灰一次成功、输煤系统程控上煤一次成功。

4.7机组168小时试运达到系统完整、断油、投粉、投高加,连续满负荷试运168小时。保护投入率达100%,热工仪表、自动投入率达100%,投产移交前完成甩负荷试验。

4.8按照《火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的要求高标准达标投产,争创优质工程。

5、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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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本工程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6、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质量处罚: 6.1 通用规定

(1)偷工减料,根据情节一次处罚5000-30000元。

(2)不合格的建筑、安装、调试材料、建筑构配件进入施工料场,每次处罚1000元。

(3)将不合格的或未经监理和业主核准的建筑、安装、调试材料、建筑构配件使用在工程中,每次处罚5000-20000元。

(4)执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不严,出现电力工程质检总站[2019]57号文中要求消除的施工质量通病,且未自检或自检未发现或未经电厂及监理同意擅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每次处罚500-10000元。

(5)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安装材料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除责令改正外,每发现一次处罚1000-10000元。

(6)四级验收项目以及隐蔽工程验收项目,若三级验收把关不力,在四级验收中又发现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者,每次处罚5000-20000元。

(7)对工程管理部、监理人员的有关质量指令,没有正当理由,采取消极对待,或不按规定期限执行的,每次处罚2000-10000元。

(8)隐蔽工程未经检查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每次处罚2000-10000元。 (9)资料报审不及时,如开工报告、施工方案、特殊工种资质、焊接用材、仪器仪表鉴定合格证等报审不及时,每次处罚1000元。

(10)监理整改通知单、监理工程联系单整改反馈关闭不及时的,每次处罚500元。 (11)施工验评资料报审不及时的,每次处罚1000元。

(12)施工单位对设备、成品保护不到位或造成损伤、锈蚀的,除责令赔偿或修复外,每次处罚2000-10000元。

(13)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的,指出不改者每次处罚2000-10000元。 (14)无故不执行设计变更的,按每份变更处罚2000-10000元。

(15)使用未经鉴定的或鉴定不在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每发现次处罚1000元。 (16)施工中不按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的,每次处罚500-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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