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20:32: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切实规范我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77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因公出国(境)活动应当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坚持总量控制、保压结合、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

第二章 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

第三条 因公出国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一)认真贯彻中央和我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计划报批制度,正确

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二)因公出国(境)应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国际交流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四条 财务处应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务求实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时,要优先足额保障学院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重点项目经费的需要,不得从已明确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

第六条 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由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分别出具

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境)任务、出国(境)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列入出国(境)计划,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七条 按相关标准核定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应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出国人员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个人购汇。

第三章 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等,具体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零用费是指出国人员个人的零星支出。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须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