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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8 2:59: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消毒法、巴斯德消毒法和低温蒸汽消毒法。】 3.9 A0值 A0 value 3.10 湿包

4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

4.1 通常情况下应遵循【先清洗后消毒的处理】 程序。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 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 【按照本标准第6章要求】进行处理。 4.2 应根据【WS310.1的规定】选择清洗、消毒或灭菌的处理方法。 4.3 清洗、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应符合【WS310.3的规定】

4.4 耐湿、耐热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 【物理消毒或灭菌方法】

4.5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进行清洗、消毒、灭菌,CSSD不同区域人员防护着装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6 设备、药械及耗材应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其操作与使用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4.7.1 4.7.2 4.7.3 4.7.4

5 诊疗器械和物品处理的操作流程 5.1 回收

5.1.1 使用者应将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与【一次性使用物品】 分开放置;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直接置于【密闭的容器】 中, 应采用保护措施,由CSSD 集中回收处理;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者应【双层封闭包装并标明感染性疾病名称】 ,由 CSSD 单独回收处理。 5.1.2 临床使用者应在使用现场对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预处理,去除明显污物,根据需要做 处理。

5.1.3 不应在诊疗场所对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 【清点】,采用 【封闭】方式 回收,避免反复装卸。

5.1.4 回收工具每次使用后应【清洗】 、【消毒】 ,【干燥】 备用。 5.2 分类

5.2.1 应在 CSSD 的【去污区】 进行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点、核查。 5.2.2 应根据器械物品材质、【精密程度】 等进行分类处理。 5.3 清洗

5.3.1 清洗方法包括【机械清洗】 、【手工清洗】 。

5.3.2 机械清洗适用于大部分常规器械的清洗。手工清洗适用于 【精密】、【复杂】 器械的清洗和【有机物污染较重】 器械的初步处理。 5.3.3 清洗步骤包括【冲洗】 、【洗涤】 、【漂洗】 、【终末漂洗】 。清洗操作及注意事项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

5.3.4 【精密器械】的清洗,应遵循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5.4 消毒

5.4.1 清洗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处理。方法首选【机械热力】 消毒,也可采 用 【75%乙醇、酸性氧化电位水】 或【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消毒剂进行消毒。

5.4.2 湿热消毒应采用【纯化】 水。

5.4.3 消毒后直接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 A0值应≥【3000】 ,消毒温度 90°时

间大于【5min】 ;消毒后继续灭菌处理的 A0值应≥ 【600】。 5.5 干燥

5.5.1 宜首选【干燥设备】 进行干燥处理。根据器械的材质选择适宜的干燥温度,金属类干燥温度【70℃~90℃】 ;塑胶类干燥温度【65℃~75℃】 。管腔器械内的残留水迹,可选用 等进行干燥处理。

5.5.2 不耐热器械、器具和物品可使用消【消毒的低纤维絮擦布进行干燥处理。】 、 或 进行干燥处理。

5.5.3 不应使用 【自然干燥】方法进行干燥。 5.6 器械检查与保养

5.6.1 应采用目测或使用 【光源放大镜】对干燥后的每件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检查。器械表面及其关节、齿牙处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功能完好,无损毁。 5.6.2 清洗质量不合格的,应【重新】 处理;器械功能损毁或锈蚀严重,应及时【维修】 或【报废】 。

5.6.3 带电源器械应进行 【绝缘性能】等安全性检查。

5.6.4 应使用 【润滑剂】进行器械保养。不应使用 【石蜡油】等非水溶性的产品作为润滑剂。 5.7 包装

5.7.1 包装应符合【GB/T19633】 的要求。 5.7.2 包括装配、【包装】 、封包、【注明标示】 等步骤。【器械】 与【敷料】 应分室包装。 5.7.3 包装前应依据器械装配的【技术规程】 或【图示】 ,核对器械的【种类】 、【规格】 和【数量】 ,拆卸的器械应进行组装。

5.7.4 手术器械应摆放在【篮筐】 或有孔的 【盘】中进行配套包装。 5.7.5 盘、盆、碗等器皿,宜单【单独包装】 装。

5.7.6 剪刀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不应完全锁扣】 。有盖的器皿应开盖,摞放的器皿间应用吸湿布、纱布或医用吸水纸隔开,包内容器 一致;管腔类物品应【绕盘】 放置,保持管腔通畅;【精密器械】 、【锐器】 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5.7.7 灭菌包重量要求:器械包重量不宜超过【7】 公斤,敷料包重量不宜超过【5】 公斤。 5.7.8 灭菌包体积要求: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cm×30cm×25cm】 ;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cm×30cm×50cm】 。 5.7.9 包装方法

5.7.9.1 硬质容器的使用与操作,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每次包装前应检 查硬质容器的 性。其清洗消毒应符合本标准 5.3 清洗、5.4 消毒、5.5 干燥的流程。 5.7.9.2 灭菌物品包装分为【闭合式】 包装和【密封式】 包装。 包装应采用2层包装材料分【2】 次包装。

5.7.9.3 密封式包装如使用纸袋、纸塑袋等材料,可使用一层,适用于【单独】 器械的包装。 5.7.9.4 普通棉布包装材料应 ,无污渍,灯光检查无破损。 5.7.10 封包要求

5.7.10.1 包外应设有灭菌 【化学】指示物。高度危险性物品灭菌包内还应放置【包内】 化 学指示物;如果透过包装材料可直接观察包内灭菌化学指示物的颜色变化,则【不放置包外】 灭菌化学指示物。

5.7.10.2 闭合式包装应使用专用胶带,胶带长度应与灭菌包【体积】 、【重量】 相适宜,松紧适度。封包应严密,保持闭合完好性。

5.7.10.3 硬质容器应设置 ,无菌屏障完整性破坏时应可识别。 5.7.10.4 纸塑袋、纸袋等密封包装其密封宽度应≥【6】 mm,包内器械距包装袋封口处≥【2.5】

㎝。

5.7.10.5 医用热封机在每日使用前应检查参数的准确性和【闭合完好】 性。 5.7.10.6 灭菌物品包装的标识应注明物品名称、包装者等内容。灭菌前注明【灭菌器编号】 、 灭菌批次、【灭菌日期】 和【失效日期】 。标识应具有【追溯】 性。 5.8 灭菌

5.8.1 压力蒸汽灭菌

5.8.1.1 耐湿、耐热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 【压力蒸汽】灭菌。

5.8.1.2 应根据待灭菌物品选择适宜的压力蒸汽灭菌器和灭菌程序。灭菌器操作方法遵循生 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压力蒸汽灭菌器蒸汽和水的质量参见附录 C。 5.8.1.3 管腔类器械不应使用 压力蒸汽灭菌方式进行灭菌。

5.8.1.4 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参数见表 2。硬质容器和超大超重包装,应遵循器械和设备厂 家提供的灭菌参数。并对参数进行灭菌 测试和 检查。

5.8.1.5 压力蒸汽灭菌器操作程序包括灭菌前准备、灭菌物品装载、【灭菌操作】 、无 菌物品卸载和【灭菌效果监测】 等步骤。 5.8.1.5.1 灭菌前按以下要求进行准备: a)每天设备运行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包括灭菌器 处在\零\的位置;记录打印装置处于备用状态;灭菌器柜门【密封圈】 平整无损坏,柜门安全锁扣灵活、安全有效;灭菌柜内冷凝水排出口通畅,柜内壁清洁;电源、【水源】 、【蒸汽】 、【压缩空气】 等运行条件符合设备要求。

b)遵循产品说明书对灭菌器进行【预热】 。

c)预排气灭菌器应在每日开始灭菌运行前【空载进行B-D】 试验。 5.8.1.5.2 灭菌物品按以下要求进行装载:

a)应使用专用灭菌架或篮筐装载灭菌物品。灭菌包之间【留有间隙】,利于灭菌因子的穿透。 b)宜将同类材质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置于【同一批次】 进行灭菌。 c)材质不相同时,纺织类物品应放置于上层、竖放,【金属器械类】 放置于下层。

d)手术器械包、硬式容器应【平放】 ;盆、盘、碗类物品应【斜放】 ;玻璃瓶等底部无孔的器皿类物品应 【倒立】或【侧放】 ;纸袋、纸塑包装物品应【侧放】 ;利于蒸汽进入和冷空气排出。

e)选择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程序时,大包宜摆放于 【上】层,小包宜摆放于【下】 层。 f) 预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的装载量不应超过柜室容积的【90】 %。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的装载量不应超过柜室容积【80】 %;同时不应小于柜室容积的【10】和【5】 %。 5.8.1.5.3 按以下要求进行灭菌操作: a)应观察并记录灭菌时的【温度】 、【压力】 和【时间】 等灭菌参数及设备运行状况。 b)灭菌过程的监测应符合【WS 310.3】 中相关规定。 5.8.1.5.4 无菌物品按以下要求进行卸载:

a)从灭菌器卸载取出的物品,待温度降至室温时方可移动,时间〉【30】 min。 b)每批次应确认灭菌过程合格,结果应符合 的要求。 c)应检查有无湿包,湿包不应 与 ,分析原因并改进。 d)无菌包掉落地上或误放到不洁处应视为【被污染】 。 5.8.2 快速压力蒸汽灭菌

5.8.2.1 适不应作为物品的常规灭菌程序,应在 下使用。

5.8.2.3 适用范围、灭菌程序、参数及注意事项应遵循生产厂家 。 5.8.3 干热灭菌

5.8.3.1 适用于耐热、不耐湿、蒸汽或气体不能穿透物品的灭菌,如玻璃、油脂、粉剂等物

品的灭菌。灭菌程序、参数及注意事项符合 WS/T367 的规定并应遵循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 5.8.4 环氧乙烷灭菌

5.8.4.1 适用于【不耐高温】 、湿热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等诊疗器械的灭菌。灭菌程序、参数及注意事项符合 WS/T367 的规定并应遵循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 5.8.5 过氧化氢等离子体低温灭菌

5.8.5.1 适用于【不耐高温】 、湿热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等诊疗器械的灭菌。灭菌程序、 参数及注意事项符合 WS/T367 的规定并应遵循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 5.8.6 低温甲醛蒸汽灭菌

5.8.6.1 适用于【不耐高温】 医疗器械的灭菌。灭菌程序、参数及注意事项符合 WS/T367 的规定并应遵循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 5.9 储存

5.9.1 灭菌后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在【无菌物品存放区】 区。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应去除外包装后,进入【无菌物品存放区】 区。

5.9.2 物品存放架或柜应距地面高度≥【20】 cm,离墙≥【5】 cm,距天花板≥【50】 cm。 5.9.3 物品放置应固定位置,设置标识。接触无菌物品前应【洗手】 或【手消毒】 。 5.9.4 消毒后直接使用的物品应【干燥】 、【包装】 后专架存放。 5.9.5 无菌物品储存有效期 5.9.5.1 环境的温度、湿度达到 WS310.1 的规定时,使用普通棉布材料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4】 d;未达到环境标准时,有效期宜为【7】 d。

5.9.5.2 医用一次性纸袋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个月】 d;使用一次性医用皱纹纸、医用无纺布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 d;使用一次性纸塑袋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 d。硬质容器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 【6个月】d。 5.10 无菌物品发放

5.10.1 无菌物品发放时,应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 5.10.2 发放时应确认无菌物品的有效性。【植入物和植入性手术器械】 应在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发放。

5.10.3 应记录无菌物品【出库日期】 、名称、数量、【生产批号】 、灭菌日期等。 5.10.4 运送无菌物品的器具使用后,应【清洁处理】 ,【干燥存放】 。 B.1.2.1 手工清洗时水温宜为【15~30】 ℃。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 3 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可追溯 traceability

【对影响灭菌过程和结果的关键要素进行记录,保存备查,实现可追踪。】 3.2 灭菌过程验证装置 process challenge device, PCD

【对灭菌过程有预定抗力的模拟装置,用于评价灭菌过程的有效性。其内部放置化学指示物时称化学PCD,放置生物指示物时称生物PCD。】 3.3 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 test soil

【用于测试清洗消毒机清洗效果的指示物。】 3.4 大修 major repair

注 1:压力蒸汽灭菌器的大修如更换舱门、真空泵、压力阀、大型的管道、控制系统等。 注 2:清洗消毒器的大修如更换水泵、清洗剂分配系统、水处理系统、加热系统、控制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