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248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资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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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浙交〔2012〕248号]

发布日期:2013-05-07 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劣质产品危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做好常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主要是指影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钢材、锚夹具、支座、塑料排水板、防水卷材、波纹管、交通安全设施、伸缩缝等原材料及成品材料。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常用产品的生产必须满足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意见的规定。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行信息登记、信息公开、进场检测及监督抽检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的统一管理,厅质监局受委托具体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的登记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抽查信息。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的监督管理,各市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监督抽查的组织工作;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按要求向厅质监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市质监机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协助厅质监局做好常用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县级交通工程质监机构主管监督项目的产品监督抽查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章 常用产品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厅质监局根据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情况建立《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浙江交通网(网址:http://www

zjt

gov

cn)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

质量监督局网站(网址:http://zjzj行公布。

zjtgovcn)上对外进

《目录》内容包括常用产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商、产品名称、规格及型号、合格证书、已(拟)使用工程项目等信息。

第九条常用产品在首次进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前,施工企业应告知常用产品生产企业登录《目录》填写相关内容,并到厅质监局进行信息复核。

第十条常用产品生产企业到厅质监局进行信息复核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质保体系、生产及供货能力、产品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供应商资料。 (二)常用产品的规格、型号。

第十一条常用产品生产企业对《目录》中相关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应对《目录》中相关内容进行经常性核实,有异议时,应及时反馈至厅质监局,并及时修正。

第三章 常用产品的进场检测

第十二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拟进场常用产品根据《目录》进行核查,如未在范围内,应要求生产企业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