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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烟气脱硫脱硝改造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危险因素 危险 部位 事故 危险 后果 等级 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 形成事故原因 安全对策措施 雷击 整个 厂区 建筑物及设备在雷击范围。 Ⅱ级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避雷临界设施。 的 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对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单元进行评价,其中火灾的危险等级为Ⅲ级,属于“危险的”,触电、雷击的危险等级为Ⅱ级,属于“临界的”。
5.4安全管理单元
在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只针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隐患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对策措施,对安全管理方面没有提出具体的要求,本报告在“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一章中将专门在安全管理方面提出对策措施及建议,为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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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6.1《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企业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针对该项目提出安全对策措施,仅对项目的未来发展提出了建议。为了加强对危险、有害因素的控制,预防事故发生,特对本工程的提出建议补充完善的对策措施,以供参考。
6.2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6.2.1总图布置和建筑方面对策措施 6.2.1.1亚硫酸钠生产厂房安全对策措施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的规定,该项目亚硫酸钠生产厂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第5.2.2条的要求,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2)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装置和场所,应根据生产特点,在保证从业人员和公众安全、卫生的原则下合理布置。
2.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2008)第6.1.1条的要求,厂内道路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1.1、3.1.3条的要求,该项目的亚硫酸钠生产厂房为单层戊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二级。
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2.1条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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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亚硫酸钠生产厂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6-1亚硫酸钠生产厂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防火墙 承重墙 墙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 柱 梁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耐火等级 二级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难燃烧体0.25 5.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2.6条的要求,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6.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2.9条的要求,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7.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8条的要求,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8.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0条的要求,厂房内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9.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3.5条的要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及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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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0.该项目使用的工业管道的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应符合《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的相关要求。
6.2.1.2亚硫酸钠库房安全对策措施
该项目在亚硫酸生产厂房内设置亚硫酸钠库房,依据《库区、库房防火防爆管理要求》(WB/T 1028-2006)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号令)的相关要求,对亚硫酸钠库房提出以下要求:
1.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号令)第十八条的要求,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小于2m。一般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
2.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1990]第6号)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
3.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要求,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m。
4.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1990]第6号)第四十条的要求,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5.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1990]第6号)第四十三条的要求,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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