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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烟气脱硫脱硝改造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静电荷应加以抑止或使之无害,如采取接地、屏蔽或保持足够距离等措施。

4.根据《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4部分:对电阻加热装置的特殊要求》第9.5.1条的要求,对工作电压超过交流25V或直流60V具有裸露加热导体的电热设备,若装置的门或类似的关闭装置开启后,工具会与裸露加热导体相接触,则应配备在开启时能可靠切断所有非接地加热导体供电的装置。

5.根据《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4部分:对电阻加热装置的特殊要求》第13.7条的要求,对发生故障(例如温度控制器发生故障)时有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况,应提供限温安全装置。这些装置在功能上和电气上都应相互独立。

6.根据《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第3.1.3条的要求,设计带有机械传动装置的非标准设备及联动生产线时,其传动带(链)、明齿轮、联轴器、带轮、飞轮和转轴等转动部分的突出部位必须同时设计防护罩。

7.根据《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第3.1.5条的要求,平台、坑池边等有跌落危险处,必须设栏杆或盖板。需登高检查和维修的设备处宜设置刚斜梯;当采用钢直梯时,钢直梯3m以上部分应设护笼。 6.2.5消防安全对策措施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消防方面提出以下安全对策措施。 6.2.5.1消防供水设施

1.室外消火栓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7条的规定,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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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③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④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8条的规定,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 ②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③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④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⑤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9条的规定,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2.室内消火栓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4.2条的规定,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②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

③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应保持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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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或信号;

④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室内管道,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保证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⑤严寒和寒冷地区非采暖的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系统,可采用干式系统,但在进水管上应设置快速启闭装置,管道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4.3条的规定,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②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

③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m;

④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⑤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1.0MPa 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4.5条的规定,建筑的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6.2.5.2灭火器

该项目灭火器设置应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5.1、6.1条的规定,采取以下安全对策措施:

1.灭火器的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影响安全疏散。另外,应该注意灭火剂的禁忌物。

2.灭火器应放置稳固,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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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3.一个手提式灭火器配置点,灭火器的数量不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

4.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不能设置在超过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5.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该项目生产过程涉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中所要求的A、B、C、E类火灾种类,按照规范要求,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15m。 6.2.5.3消防通道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条的相关规定,该项目在消防通道设计中应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6.0.4条的规定,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6.0.8条的规定,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6.0.9条的规定,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6.0.10条的规定,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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