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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烟气脱硫脱硝改造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6.2.5.4安全疏散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相关规定,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1条的规定,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的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2条的规定,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5条的规定,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5.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4.12条的要求,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6.2.5.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3条、《应急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23809-2009)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10)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设计中应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3.1条的规定,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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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3.2条的规定,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 lx;

(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 (3)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 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3.4条的规定,该项目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4.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10)的相关要求,提出以下对策措施: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3)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相连的灯具之间的连接开路、短路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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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且备用电源应至少能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3h。

6.2.6电气方面的安全对策措施 6.2.6.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1.根据《供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3.0.1条的相关规定及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该项目消防用电负荷及其他建筑物用电负荷定为二级。

2.根据《供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3.0.5条的规定,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2)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3)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3.根据《供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3.0.6条的规定,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允许停车过程时间确定。

4.根据《供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3.0.9条的规定,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5.根据《供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4.0.2条的规定,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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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2配电线路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的相关规定,该项目配电线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1.1条的规定,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2.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2.1条的规定,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器,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电源。

3.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3.1条的规定,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电源。

4.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4.1条的规定,当建筑物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时,宜设置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应动作于信号或切断电源:

(1)配电线路绝缘损坏时,可能出现接地故障; (2)接地故障产生的接地电弧,可能引起火灾危险。

5.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4.2条的规定,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应能使其全面监视有起火危险的配电线路的绝缘情况。

6.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4.3条的规定,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当动作于切断电源时,应断开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7.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7.1.2条的规定,配电线路的敷设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带来的损害;

(2)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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