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清运协议(通用)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9:23:2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生活垃圾清运协议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环卫站

根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高新区生活垃圾的管理,创造一个舒适、整洁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垃圾代运,根据《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昆发改价格(2010)657号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做好垃圾清运工作,不随地乱丢、乱倒垃圾。给乙方清运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将垃圾集中堆放。 (2)甲方不能将其他垃圾(建筑、装修、绿化、工业、含污染源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3)如发现清运方面质量问题及时通知乙方。 (4)遵照协议,按期付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委托清运的垃圾必须运送到垃圾场(中转站),按照符合环保要求的标准处理,不得未经处理随意倾倒,违规倾倒。因倾倒行为导致甲方被有关单位处罚、追偿的,则罚款和赔偿金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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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虚心听取甲方的合理化意见并及时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3)乙方在清运过程中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车上垃圾在厂区抛、冒、滴、漏,如发生 “落渣、漏渣” 等现象时,须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

(4)乙方在清运过程中有损坏设施、设备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5)乙方如遇垃圾场(中转站)变阻等特殊原因,应及时通知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运,但最多不得延迟一天。

(6)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7)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活垃圾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8)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夹带甲方财物出厂,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甲方垃圾量,及时增加收集次数。负责将集中堆放的垃圾及时清运干净,做到车走场地干净。在清运过程中,造成垃圾泼洒严重污染环境,被有关部门处罚的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三、清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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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 由乙方派垃圾清运车辆及时清运 。 四、收费标准:

(1)乙方清运生活垃圾按每吨180元收费,双方核定的垃圾量为11.6吨/月,每年需清理生活垃圾核定总量为139.2吨/年,全年生活垃圾清运费用合计:贰万伍仟零伍拾陆元(小写:¥25056元)。 五、付款方式:

(1)全年生活垃圾清运费用总金额为: 11.6吨× 180 元×12个月= 25056元。(大写:贰万伍仟零伍拾陆元整)

(2)生活垃圾清运费付费周期:按每年9月支付全年费用。 (3) 乙方应提供全年应付款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支付。

六、本协议签订期限为2017 年 3月 1 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七、违约责任:

(1) 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相应扣除乙方垃圾清运费。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2) 乙方每天清运生活垃圾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天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用(特殊情况除外,但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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