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2/6 8:42: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校科发〔2017〕8号
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财经大学 2017年12月18日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科研强校”战略,充分激发全校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学校科研管理与考核工作的科学化与精准化,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的专职教师、专职研究人员和教辅部门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其他人员(如行政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等)的科研成果也可按本办法进行登记和考核。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取得的以下成果,均属于登记与考核科研工作量的范围:
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译文;
2.公开出版的学术性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教辅资料、教学参考书、工具书、古籍整理著作、论文集等;
3.通过结项验收或鉴定的科研课题、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等;
4.已授权的专利或已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计算机软件等;
5.已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奖项; 6.公开展出、出版或发表的美术、设计作品; 7.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
8.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的内部成果(须提供有效证明);
9.学术会议获奖论文或在州市级政府、厅(局)级部门公开征文中获奖的论文(须提供获奖证书或奖励文件); 10.由校学术委员会或科研处认定的其它成果。 我校教职工申请登记和考核的成果须明确标识“云南财经大学”为署名单位,凡以笔名、化名等方式署名或署名单位非“云南财经大学”的成果,不纳入登记与考核科研工作量的范围。
第四条 科研工作量以“分”为统计单位。科研处根据质量和数量相结合的原则,对全校教职工已完成的成果进行计分和统计。
第五条 我校教职工科研工作量定额与减免办法,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按自然年度登记和考核,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教职工可以随时登陆学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成果登记。每年12月31日前,由本人提供原始材料,经所在部门对成果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报科研处复核后,确认成果和科研工作量。年度考核结束后,由各部门在规定日期内打印成果登记表,审核签章后,由科研秘书统一报科研处。
第二章 计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