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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4―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
定点印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布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日期】2014.03.20 【实施日期】2014.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4-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
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2〕56号)要求及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4-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印刷企业,名单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印刷范围
依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120万以下的印刷项目,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到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企业印刷。 1 / 6
执行定点采购的印刷项目为上述单位印制和使用的所有印刷品,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
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信封、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等的印刷品。
本次定点印刷入围企业根据中央单位印刷品特点分为四类:一、票据证书类;二、书刊及其他类,本类定点企业细分为两类,A类为规模较小企业,B类为大中企业;三、数码印刷类;四、信封类。所有定点印刷企业名单已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定点印刷专栏公布。各单位应按照所采购印刷品种类选择相应类别的承印企业。
各单位如有出版工作,前期出版事宜可根据本单位相关规定执行。配套的印刷工作应由本单位或相应出版社应根据印刷项目采购方式及程序执行(详见本文件第四条)。 二、定点印刷有效期
本期定点印刷企业服务有效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在服务有效期内,定点印刷企业将按本通知公布的《2014-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服务合同》(附件2)要求为各单位提供印刷服务。本期定点印刷更新前各单位与上期定点印刷企业签订的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可继续执行,但需将双方签订的合同在2014年4月20日之前报国采中心备案。
在新一期定点印刷执行过程中,采购人与定点印刷企业签订的合同截止时间不得超过本项目的执行截止时间,即2015年3月20日。 三、确认单位身份
定点印刷企业对采购人中央单位身份信息的核定以我中心建立的采购人信息库为准。定点印刷企业首先在采购人库中查询办卡人信息,如库中有采购人信息,证明该单位是经我中心审核的中央单位;如库中没有相关信息,采购人应及时到我中心网站
(www.zycg.cn)申报入库,由监管处审核是否符合入库要求。 (申报流程:网站上端中部点击:免费注册--选择“采购人注册”--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工作--等待国采中心监 2 / 6
管处审核--取得用户资格--执行定点印刷。监管处入库审核咨询电话:83084966
83084953)
四、定点印刷采购方式及程序
定点印刷项目按照印刷品类别和金额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具体采购程序如下: 1、各单位单次或批量印刷金额(以下称“印刷金额”)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可直接选择到定点或非定点印刷企业印刷。
2、印刷金额2万元-20万元的(含20万元),采购单位可直接在定点印刷企业中选择。 3、印刷金额20万元-120万元的(含120万元),采购单位须在定点印刷企业中选取3家以上(含3家)进行密封报价(其中至少1家企业须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在定点企业中随机产生,书刊类20万-50万元(含50万)的采购项目,必须在2-A包中随机产生1家规模较小企业)。除随机产生的定点企业,其他定点企业的选取办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在满足采购单位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原则上应选择报价最低的印刷企业,否则须在《定点印刷采购情况表》中详细说明理由。
采购结束后,各单位应将《定点印刷采购情况表》(附件3)、各定点印刷企业的正式报价单、最终签订的印刷合同等报国采中心备案,作为审核验收单的依据。
4、单次或批量印刷金额总额超过120万(包括但不限于期刊、汇编等分批次执行的印刷项目,以年度总采购金额为准),各单位须委托国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承印企业。 5、信封印刷各单位可在信封类入围印刷企业中直接选定承印企业,依据信封类数量价格梯度表执行。其他种类民用信封可比较质量、价格后择优选定;机要专用信封和其他特种信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6、20万元以上项目双方应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约定。 五、验收和结算
各单位应对印刷成品进行验收。并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 3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