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2/2 16:00:5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县农村信用社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农村信用社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完善关岗位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指导意见》和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关和信用社、分社。
第二章 定期轮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对农村信用社内控管理、风险防范、业务经营起着关键作用的各类岗位。
第四条 关键岗位轮换期限。
(一)经营管理类:担任信用社主任、分社负责人、联社部室经理、副经理的人员,在同部门(含信用社、分社,下同)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最长不得超过5年。担任信用社分管信贷的副主任,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不得最长超过5年;分管存汇的人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最长不得3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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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会类:主办会计岗位、票据交换岗位、特约汇
兑密押岗位、现金管库员岗位、财务岗位人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信贷业务类:信贷岗位人员,在同一业务管辖岗
位(管片)连续工作最长不得超过3年。同一部门从事信贷岗位不得超过6年。
(四)资金业务类:资金清算岗位、票据业务岗位、票
据业务管理岗位人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不得超过3年。
(五)柜员类:储蓄柜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不得超过2年。综合柜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不得超过3年。
(六)统计类:联社统计岗位连续工作最长不得超过3年。
(七)其他需要轮换的岗位,轮换期限由联社按实际岗
位要求确定。
(八)在同部门轮岗的重返原岗位的最低间隔年限不得低于1年,调离后重返原单位的最低间隔年限不得低于1年。 第五条 关键岗位定期轮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单位内、同级单位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的同类岗位上进行;确因工作需要的,岗位轮换可以采取跨专业方式安排。
第六条 对于特殊原因不能安排岗位轮换的人员,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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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定期专项稽核等措施。
第七条 岗位轮换交接时,有关单位应至少安排1名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交接工作全过程跟踪负责。交接工作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督人员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名。如因交接不清造成责任事故的,监督人员应付相关连带责任。
第八条 对不服从组织决定及故意拖延时间不按时到岗,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人员,按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九条 关键岗位轮换工作由联社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十条 岗位轮换要符合有关回避制度,本社员工之间有亲属关系的,双方不得担任有直接隶属、领导、监督、制约关系的职务或岗位。
第十一条 部门经理、社主任、副主任、分社负责人、主办会计、联社部门关键岗位人员轮岗,由联社审计监察部组织稽核审计。信用社、分社关键岗位人员轮岗,原则上由社主任组织稽核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联社审计监察部,特殊情况联社组织稽核审计。
第十二条 联社综合部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好关键岗位人员的轮岗工作,建立轮岗登记簿,以备检查
第三章 强制休假
第十三条 强制休假制,是内控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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