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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12:52: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摘要:反垄断法是规制市场相关垄断行为,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经济宪法”,它在经济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适用除外制度在反垄断法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协调反垄断法本身价值与相关国家政策的冲突,使相关国家政策在反垄断法中得到实现。本文探讨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说明适用除外制度存在于反垄断法中的原因,分析适用除外的适用范围,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反垄断法论文联盟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

在界定该概念之前,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和反垄断法豁免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做出说明。目前,在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人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如:\严格而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上的豁免是有区别的。适用除外是法律上规定某些组织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是指对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出于国家、社会利益或其他考虑,免予追究。豁免是原则适用基础上的一种例外,它不同于原则上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在概念上,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可以等同反垄断法豁免,意即两者是可以混用的。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意义

作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之为适用豁免制度,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特别法律制度。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例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主要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是自然垄断,其二是政策性垄断。反垄断法素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打击限制竞争行为为目的,而适用除外制度却促进垄断、容忍对竞争的限制。因此,从性质上讲,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的的反动,但它在促进本国经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同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协调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反垄断法应在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运用适用除外制度。具体来讲,其一,恰当界定适用除外行业,在实行垄断比自由竞争对国家经济利益更有利的行业,如公用事业、农业、金融保险业中允许一定程

度的垄断经营,以避免过度竞争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牺牲应有的规模经济效益。

其二,确立符合国情的企业合并控制政策,制定明确的企业合并的禁止性标准,凡不具有禁止性条件,又能增强规模经济效益、改善产业组织结构的企业合并,应在反垄断法豁免之列。其次,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的优先政策目标,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通过抑制垄断、打击限制竞争行为,从而实现其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的基本利益,但同时,往往与其他利益发生潜在的冲突。例如,外贸领域中保护企业实现公平竞争,有时可能不能一致对外,从而降低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必须根据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实际状况对诸种利害关系进行协调,并选择优先政策目标。

正如法律制度中普遍规则的适用例外制度一样,适用除外制度是人类设立规则的合理性的表现,是立法理性的升华。以反垄断法为代表的经济法之立法与司法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动用各种调节手段来弥补传统民商法调节的缺陷,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所以,反垄断法通过预设适用除外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其对社会经济的协调,以平衡利益冲突。然而,适用除外制度的安排并非意味着对适用除外领域或行业的完全放纵,而是在一定限度和范围内承认和保护这种垄断权利的同时,防止和控制其被滥用。正是基于此种考量,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都不约而同地将政策性垄断以及自然垄断设计为其除外适用对象。 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知识产权领域

在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中,知识产权一般是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而存在的,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 (二)中小企业兼并或限制竞争的协议

控制企业合并和限制竞争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因为,合并和协议会迅速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减少有效竞争的进行。但是,中小企业合并或签订的协议,有时也能增强竞争,提高效率。正是基于中小企业合并和限制竞争协议,对市场经济利弊影响的权衡,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二十八条作出了相关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五.完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两点建议 (一)扩大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反垄断法》仅在第15条、第55条、第56条中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这些规定还不够全面、具体,不能完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该在吸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并根据我国国情扩大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比如,规定自然垄断行业,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电讯、铁路等涉及公用事业领域的行业,还有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经济贸易领域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不适用反垄断法。因为,像自然垄断行业,如果允许垄断的存在,允许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独占市场能更有效地利用资源、更好地为社会和人民服务。

(二)建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审批制度

不管是在我国还是在国外,不是所有的行业和行为都可不受反垄断法的制裁,也不是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行业或行为在所有的情况下都绝对地不适用反垄断法,不适用反垄断法应是有条件的、相对的。鉴于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中没有关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审批制度的规定,为了防止不适当的垄断行为对我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有必要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规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审批制度,并建立一整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申请、审查、批准、听证或复议等程序性的规定制度,使《反垄断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