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1 0:30:1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草 稿
编写:邵礼斌 QQ:545352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 和“安委[2011]4号”文件精神,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股份公司、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促进我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推进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建立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保持安全常态化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单位本部、施工现场管理机构、施工班组、施工人员四个层面的管理、实物状态都应符合本标准。
第三条 通过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现我局企业市场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化的标准化。提高我局安全生产水平,杜绝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局平稳有序发展。
第四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
第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局建筑施工企业(局本部及各建筑施工相关的子、分公司)各管理层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 术 语
1、建筑施工企业: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建筑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
3、各管理层:指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架构中,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等在内的具有不同管理职责与权限的管理层次。
4、工作环境:施工作业场所内人员、作业、设施和设备安全生产的场地、道路、工况、水文、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
危险源: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职业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根源或状态。
5、隐患: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的根源。 6、风险:某种特定危险情况和环境污染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结合。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8、安全检查:对安全管理体系活动和结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常规监测活动,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安全检查掌握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动态,发现并纠正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活动或结果的偏差,并为确定和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提供信息。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合理分工,互相衔接”的原则,落实各管理层与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实施安全生产体系化管理。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为:
1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依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 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2 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条件的企业,可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依据《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建筑施工企业要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照本标准的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改进活动。
第四章 安全管理目标
第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及中长期管理目标。安全目标应易于考核,目标制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 2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3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及特点; 4企业的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
第二条 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安全管理目标应予量化。其中,事故控制目标应为事故负伤频率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控制指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应为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及文明施工基础工作要求的组合。
第三条 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并根据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企业各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制定自身管理目标和措施,共同保证目标实现。
相关文件:
《方针、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控制程序》
中铁十安【2012】1号《2012年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
第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发文公布。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管理及相关岗位人员。三类人员需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安委会),负责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管理目标,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2 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管理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
4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负责落实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
5 各管理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的安全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宣传和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相关活动;
4)协调配备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计划,查处安全生产问题,建立管理档案。 第四条 局本部具体安全生产职责为: 1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
2企业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 2)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 3)组织制定安全工作实施计划。
4)组织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奖惩办法;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领导、组织考核工作;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7)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