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学重点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2:34:0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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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学

第一章:

1.金融监管(包括广义和狭义)

狭义:金融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督管理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广义:不仅包括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督管理当局对金融体系的监管以外,还包括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 2.金融监管三要素

(1)金融监管的主体,即金融监管当局,是指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 (2)金融监管的客体,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机构。 (3)金融监管工具(方式、方法、手段)

3.金融监管主体按照权利层次划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一线多头模式:指全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于中央,由中央一级的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机构共同负责,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如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

(2)双线多头模式:指中央和地方都对金融机构有监管权(双线),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来行使监管的职能(多头)。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

(3)集中单一模式:指由一家机构进行集中监管。如英国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等。 4.金融监管主体按照功能和机构划分,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统一监管模式:指由一个监管当局监管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如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

(2)多头监管模式:指设置不同的监管当局,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业。如美国、中国等国家。 5.由功能和机构的组合中派生出的三种模式:

牵头监管模式:指设置不同的监管当局,并指定一个监管机构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协调不同监管主体,共同开展监管。

“双峰”监管:是依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另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相关机构的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代表国:澳大利亚 “伞式”+功能监管模式:指对特定金融机构,由一家监管机构负责综合监管,其他监管机构按企业经营业务的种类开展具体监管。如美国。 6.金融监管的一般目标

(1)确保金融稳定、安全,防范金融风险;(2)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3)增进金融体系的效率;(4)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7.金融监管内容的分类:

(1)按金融机构监管范畴划分为金融机构行政监管和业务监管;(2)按监管性质可划分为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3)从监管的主要内容或范围看,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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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风险:在金融服务交易中给金融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或是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或是实际成本高于预期成本。

2.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划分,金融危机主要包括货币危机、银行业危机、外债危机三种类型。 3.金融风险的种类:

(1)按照遭受风险的金融企业的面积,金融风险可分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非系统性金融风险 (2)按照影响因素可以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营业风险,环境风险和行为风险 (3)按照衡量风险的范围角度可以分为宏观金融风险,中观金融风险和微观金融风险 (4)按照来源划分可以分为内源性金融风险和外源性金融风险

4.金融创新:是指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以满足经济发展的新的需要,同时获取潜在的金融利润。狭义:仅指金融工具的创新(微观)。广义:包括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制度在内的整个金融体系的创新(微观+宏观)。 5.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1)金融管制刺激了金融创新的产生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环境的变化,许多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限制规定已经过时,成为金融机构开展正常业务的障碍,甚至成为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因素。金融机构为了避开金融管制而求得自身的自由和发展,千方百计地创造了很多新的金融工具和账户,如NOW、欧洲货币等等。 (2)金融创新对传统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

金融创新有可能使货币政策失灵,表现为货币的定义与计量复杂化、货币需求函数不稳定、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给的能力被削弱;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加大;金融创新加大了金融管理的难度 (3)金融创新促使金融管制进行调整

当银行业务创新的许多工具和做法被越来越多地效仿时,金融管理当局只能被迫进行金融管制的调整,即一方面放松某些管制,另一方面又促使金融管理当局在对银行业务创新本身进行全面慎重的评估基础上,采取一些有利于银行体系走向稳定的措施。

第四章:

1.金融监管当局的特性:权威性、独立性、公共性 2.金融监管模式:

功能监管:按照经营业务的性质来划分监管对象 机构监管:按照不同机构来划分监管对象 3.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分工

(1)联邦政府批准:财政部货币局;(2)州政府批准:州一级监管部门;(3)参加联邦储备体系:联储银行理事会;(4)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制度: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4.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构成(?)

1992年6月,证监会成立;1998年11月,保监会成立;2003年10月,银监会成立;我国垂直分业监管体制正式形成。

(1)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目标:

一般目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证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具体目标:经营的安全性、竞争的公平性和政策的一致性。 (2)中国金融监管体制进一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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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金融对外开放程度加深,国际大型金融控股公司进入,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大幕拉开。

②“三会”建立磋商协作机制以提高监管的整体效力,在牵头机构内部建立信息库,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

③自2000年开始,三大机构不定期举办联席会议,表明我国监管当局正在从体制上为逐步向牵头监管过渡进行有益的尝试和积极的准备。

④随着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可能会“三会”合一,成立金融部。

第五章:

1.金融机构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2.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主体有:金融机构业务部门、金融机构内审部门、金融监管当局和外部审计机构。 3.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三大目标分别是:

运作性目标:各岗位运行的效率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效果,是否存在无效运作。 信息性目标:银行经营管理信息传递、反馈和财务运行信息全过程,是否可靠和完整。 合规性目标:整体运作是否受制于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约,依法合规经营。 4.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的原则有:

全面: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审慎: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有效: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独立: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第一次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内部控制原则,以指导和加强银行业的内部控制。

6.金融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分别是:建立预防管理、建立和健全风险补偿制度、建立特大风险应急制度。

7.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实施目的的一致性

外部监管的目的是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从而保证国民经济体系健康稳定运行;内部控制制度是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提高自身经营安全性的一项有效制度。 2.实施内容的一致性

内控制度建设是金融监管当局进行外部监管的内容之一,内控制度可以看成是外部监管的具体化。 区别: 不同点 外部监管 内部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