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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1:20: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电子科技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1998年6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2.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申请手续与资格审查

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员,可向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硕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近五年正式发表的符合我校“关于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发表论文的要求”的学术论文(均应为第一作者),及同期获得的至少一项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本人有获奖证书)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的证明以及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其中一位须是我校有关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推荐书(加印密封);

学位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后,在1个月内由相应学科组组成三至五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评审小组根据材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资格作出决定。学位办公室应将评审小组的决定通知申请者本人。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三、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要求

对资格审查合格者,应按我校相应学科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申请人应在一年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四、学位论文及科研工作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或同他人合作完成,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表明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

2.学位论文的撰写与装订应遵照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规范》的规定执行。 3.为考察申请人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申请人在收到接受申请的通知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相应的学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在相应学科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五、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1.申请人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生课程学习成绩表; (2)博士学位论文1本(实名);

(3)本人成果证明(发表论文、获奖等)。发表的论文应提交发表该论文期刊的封面、目录和论文全文复印件;获奖复印件;

六、学位论文评阅

1.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5—7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对论文进行隐名评阅,论文评阅时间应有30天。

2.评阅意见的处理。

(1)论文评阅意见全部返回后,且无异议的,须由答辩秘书对评审意见进行汇总,申请者对质疑问题逐一作出回答,并由导师签署意见。

(2)若专家评审意见反映出学位论文中有较多的低级错误,该学位论文的答辩申请程序暂停3个月,在此期间,申请者对学位论文作出仔细修改,提交新的学位论文经相关专家再审核通过后,方可重新启动学位论文答辩的后续程序。

(3)评审意见中若出现有“修改后重审”或“不同意答辩”的,该学位论文的答辩申请程序至少暂停3个月,在此期间,申请者对学位论文作出认真仔细修改,方可提交新的学位论文送相关专家重新评审。

(4)对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中,专家虽同意答辩,但质疑问题较多的,研究生院将送相应分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对评阅意见出现争议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组织专家进行审议或仲裁。 3.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及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等送学科组、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答辩。答辩海报至少应提前2天在校内

公开张贴。

七、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5—7位本学科及相近学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并有不少于3位博士生导师,除本校专家外须有2—4位校外单位专家。指导教师一律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秘书应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2.申请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提前2周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3.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4.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八、学位授予

1.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或以上人员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并将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和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不能通过通信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对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定不合格的,可作出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建议,或缓授建议;或作出允许其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议。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以无记名的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的半数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表决不能采用通信方式。

3.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名单在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时公告,经一个月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