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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
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3]176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09 【实施日期】2003.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
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3]17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二00三年十一月) 1 / 2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
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管理、规范拆迁
(一)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房屋拆迁“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及因城镇房屋拆迁引起的信访接待工作。西宁市房屋拆迁管理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拆迁补偿的金额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西宁市等市、县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规则及安置补偿标准》要尽快实现与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接轨。 (三)各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拆迁许可证制度,遵照“先安置、后拆迁、再开发”的原则,认真审核拆迁条件,依法查处未取得拆迁许可擅自拆迁的违法行为。对未制定拆迁方案、手续不齐、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和安置用房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办理和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履行公告程序,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必须成立项目法人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承担,严禁主管部门直接从事拆迁活动或者接受委托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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