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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基本建设项目大配套

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政办发[2014]36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28 【实施日期】201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基本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4〕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基本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

安庆市基本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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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基本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皖价费〔2008〕112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3]12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基本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窗口集中办理。联合窗口将缴费单位填报的《安庆市基本建设项目基础信息表》、《安庆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缴费核定单》提交相关收费主管部门对应审核收费金额,并向缴款单位开具《安庆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缴费通知单》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次性告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缴款单位凭相关缴费单据到银行缴纳费用,并将银行回执提交联合窗口按规定审核发证。

基本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没有足额缴纳的,市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 / 3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计征。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1.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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