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7:22: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3.7.7 汛期应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的联系,听从统一防汛指挥。 3.7.8 洪水期间,如发生主流改道,航标漂流移位、熄灭等情况,施工运输船舶应避洪停泊于安全地点。
3.7.9 堤防工程防汛抢险,应遵循前堵后导、强身固脚、减载平压、缓流消浪的原则。 3.7.10 防汛期间,在抢险时应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视,确保抢险人员的安全。
3.8 施工排水
3.8.1 施工区域排水系统应进行规划设计,并应按照工程所在地的气象、地形、地质、降水量等情况,以及工程规模、排水时段等,确定相应的设计标准,作为施工排水规划设计的基本依据。
3.8.2 应考虑施工场地的排水量、外界的渗水量和降水量,配备相应的排水设施和备用设备。
3.8.3 排水系统设备供电应有独立的动力电源(尤其是洞内排水),必要时应有备用电源。
3.8.4 施工排水系统的设备、设施等安装完成后,应分别按相关规定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8.5 排水系统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排水沟、集水井等设施应经常进行清淤与维护,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
3.8.6 土方开挖应注重边坡和坑槽开挖的施工排水,要特别注意对地下水的排水处理,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坡面开挖时,应根据土质情况,间隔一定高度设置戗台,台面横向应为反向排水坡,并在坡脚设置护脚和排水沟。
2坑槽开挖施工前,应做好地面外围截、排水设施,防止地表水流入基坑(槽),冲刷边坡发生坍塌事故。
3进行地下水较为丰富的坑槽开挖时,应在坑槽外设置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将基坑水位降低至坑槽以下再进行开挖。
4场地狭窄、土层自稳性能和防冲刷性能较差,明沟难以形成时可采取埋管排水。 3.8.7 石方开挖工区施工排水应合理布置,选择适当的排水方法,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一般建筑物基坑(槽)的排水,采用明沟或明沟与集水井排水时,应在基坑周围,或在基坑中心位置设排水沟,每隔30~40m设一个集水井。集水井应低于排水沟至少1m左右,井壁应做临时加固措施。
2厂坝基坑(槽)深度较大,地下水位较高时,应在基坑边坡上设置2~3层明沟,进行分层抽排水。
3大面积施工场区排水时,应在场区适当位置布置纵向深沟作为干沟,干沟沟底应低于基坑1~2m,使四周边沟、支沟与干沟连通将水排出。
4岸坡或基坑开挖应设置截水沟,截水沟距离坡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明沟距道路边坡距离应不小于1m。
5工作面积水、渗水的排水,应设置临时集水坑,集水坑面积宜为2~3m2,深1~2m,并安装移动式水泵排水。
3.8.8 边坡工程排水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1周边截水沟,一般应在开挖前完成,截水沟深度及底宽不宜小于0.5m,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长度超过500m时,宜设置纵排水沟、跌水或急流槽。
2急流槽的纵坡不宜超过1:1.5;急流槽过长时宜分段,每段不宜超过10m;土质急流槽纵度较大时,应设多级跌水。
3边坡排水孔宜在边坡喷护之后施工,坡面上的排水孔宜上倾10%左右,孔深3~10m,排水管宜采用塑料花管。
4挡土墙宜设有排水设施,防止墙后积水形成静水压力,导致墙体坍塌。
5采用渗沟排除地下水措施时,渗沟顶部宜设封闭层,寒冷地区沟顶回填土层小于冻层厚度时,宜设保温层;渗沟施工应边开挖、边支撑、边回填,开挖深度超过6m时,应采用框架支撑;渗沟每隔30~50m或平面转折和坡度由陡变缓处宜设检查井。
3.8.9 地下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和山体渗水,应经沉淀后排出。 3.8.10 砂石料场排水,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料场地形、降雨特点等情况,确定合理的排水标准,并进行排水规划布置。 2料场周围布置排水沟,排水沟应有足够过流断面。 3顺场地布置排水沟时,应辅以支沟。
4排水系统与进场道路布置应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均应设排水沟,道路与水沟交叉处设管涵。
5当料场低于地平面时,应设水泵进行排水。
3.8.11 土质料场的排水宜采取截、排结合,以截为主的排水措施。对地表水宜在采料高程以上修截水沟加以拦截,对开采范围的地表水应挖纵横排水沟排出。
3.8.12 基坑排水,应满足以下要求: 1采用明沟排水方法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坡面过长或有集中渗水时,应增加一级排水沟和集水井。
2)基坑集水井的位置,应低于开挖工作面,并根据水量大小、基坑长度、基建面地形布置一个或多个集水井。
3)基坑排水,宜由基坑水泵排至两岸坡开挖(或不砌筑)的排水渠排出基坑外,或在坝上设置排水槽引出。
4)应根据基坑边界条件计算排水量,必要时可通过抽水试验验证,排水设备、供电容量和排水渠的大小应留有裕量。
2采用深井(管井)排水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井水泵的选用应根据降水设计对管井的降深要求和排水量来选择,所选择水泵的出水量与扬程应大于设计值的20%~30%。
2)管井宜沿基坑或沟槽一侧或两侧布置,井位距基坑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5m,管埋置的间距应为15~20m。
3采用井点排水方法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井点布置应选择合适方式及地点。
2)井点管距坑壁不应小于1.0~1.5m,间距应为1.0~2.5m。 3)滤管应埋在含水层内并较所挖基坑底低0.9~1.2m。
4)集水总管标高宜接近地下水位线,且沿抽水水流方向应有2‰~5‰的坡度。
3.9 文明施工
3.9.1 建设单位应负责文明施工的组织领导,应定期开展检查、考核、评比。并应积极推行创建“文明工区”活动。
3.9.2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文明施工纳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及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应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的有效实施和落实。
3.9.3 文明施工,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1施工现场及各项目部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企业名称、工程概况、项目负责人、文明施工纪律等标示牌。
2施工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应乱搭乱建。
3施工道路平整、畅通,安全警示标志、设施齐全。
4风、水、电管线、通信设施、施工照明等布置合理,安全标识清晰。 5施工机械设备定点存放,车容机貌整洁,材料工具摆放有序,工完场清。 6消防器材齐全,通道畅通。
7施工脚手架、吊篮、通道、爬梯、护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可靠,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8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噪声等危害,废渣、污水处理符合规定标准。 9办公区、生活区清洁卫生、环境优美。
3.9.4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2应遵守岗位责任制和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应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岗位无关的事情。未经许可,不应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应随意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
3严禁酒后作业。
4严禁在铁路、公路、洞口、陡坡、高处及水上边缘、滚石坍塌地段、设备运行通道等危险地带停留和休息。
5上下班应按规定的道路行走,严禁跳车、爬车、强行搭车。 6起重、挖掘机等施工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其工作范围内。 7高处作业时,不应向外、向下抛掷物件。 8严禁乱拉电源线路和随意移动、启动机电设备。
9不应随意移动、拆除、损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3.10 现场保卫
3.10.1 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
3.10.2 建设单位应依据工程的规模和防范重点要害部位的要求,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业的治安保卫人员。并应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3.10.3 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应包括以下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2制定重点施工项目、要害部位治安保卫工作总体方案并上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3督促、检查、落实重点项目与要害部位安全保卫措施,制定应付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指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建立现场治安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及防范措施。 5协调解决各单位间在施工现场发生的重大治安保卫问题。 6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施工区域有关治安纠纷。
3.10.4 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生活和施工区域内负责做好以下安全保卫工作: 1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制定适合施工特点的现场及生活区保卫制度,确定主管责任人,建立单位治保机构和落实治安保卫人员。
2制定本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3落实本单位重点部位及生产、生活区的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4加强劳务人员及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协调处理施工单位内部纠纷,协助建设单位解决外部现场治安保卫纠纷。
5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在单位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并保护案发现场。
6加强对本单位施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文明施工教育,配合建设单位和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3.10.5 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管理,应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对临时务工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证件齐全方可雇用。
3.10.6 施工现场应在建设单位的领导下,依据工程规模和地理环境,实施封闭管理,建立施工现场控制区。配置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和警示标志,以及专职保卫人员。严禁以下行为:
1攀(钻)越损毁施工防护栏杆。 2故意损坏、挪动测量勘标。
3无通行标志强行进入施工现场控制区。 4故意堵塞施工通道,影响施工进行。
5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物资、运输条件或承包施工任务。 6强行或擅自连接、拆除施工现场风、水、电、通信线路。 7扰乱施工现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3.10.7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列为治安保卫的重点要害部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