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9 10:46: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一章 第二章 第六章 第七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

1、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区别与联系

相同点:长期形成,在国际法领域广泛使用,是国际贸易中平等与不歧视原则缺一不可的两翼,两者的目标相同:实现贸易自由、减少市场扭曲,保障货物自由流动。 不同点:在对象上:“最”是两种以上外国进口产品之间的关系,“国”是进口外国产品与原产本国产品之间的关系。在涉及事项上:“最”在入境与结关过程中对外国产品,“国”外国产品结关后与本国产品。 联系:无“最”,平等性缺乏前提,无“国”,“最”缺少实际保证与实施条件。

2、WTO与GATT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有内在的历史继承性(替代)。

GATT的宗旨、职能、基本原则、规则等都被 WTO继承。虽然GATT作为独立的机构已不存在,但实体并没有解散,而是转变成WTO的下属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事实,GATT的所有工作人员也被WTO雇佣。 区别:(1)是永久性的独立的正式的国际组织。与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不同的,它并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而是完全独立的国际组织。 (2)改变了只调整一部分货物贸易的局限性。

3、WTO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2)透明度原则 (3)市场调查原则 (4)公平竞争原则 (5)互利互惠原则

第二章 非歧视原则

1、为什么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的基础?

(1)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MFN的实施使产品的生产可以基于相对优势的经济理论。

(2)从贸易政策的角度考虑,MFN保证了双边关税减让的价值,使双边贸易减让成为多 边贸易体系的基础,从而保障了多边贸易的基础。

(3)从国际政治的角度考虑,通过MFN原则,国际贸易中的弱势国家也可以得到平等待遇,从而改善了他们由于经济地位的原因,在双边贸易谈判中 的不利地位。

(4)从国内政治考虑,MFN使国内政策更加直接和透明,同时简化了政府对保护性措施的管理。

(5)无条件的MFN具有重要的宪法意义。在有关国际贸易的事务中,它将行政部门的权利限制在安全范围内的作用。 (此处涉及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

2、在WTO的框架下,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1)内容的确定性。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在GATT1947中,

它适用于货物贸易的输出入,与输出入有关的国际收支转帐;关税和费用及其征收方法;输出入手续方面以及内地税和内地规章的适用方面。

《WTO协定》将此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在这些协定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也是明确限制在各协议的适用范围之内的。

因此,WTO体系中的最惠国待遇不是以抽象的原则,而是有明确的具体内容的、可执行的原则。

(2)多边性。和传统的建立在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条款相比,GATT1994将双边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作了重大发展,使之成为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使得所有的缔约方处于既享受一国优惠同时又向其他缔约方提供优惠的同等待遇。 最惠国待遇在缔约方之间起了统一和平衡的作用。不但省去了缔约方之间进行双边谈判的必要性,也克服了双边谈判不可避免的互惠性和局限性。 (相关利益国、谈判要求)

(3)无条件性。GATT1994最惠国待遇的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其含义是旨在WTO内部一成员与另一成员之间达成的任何优惠安排自动地适用于其他成员。但不包括在确立多边最惠国待遇关系时,以及在给惠时多边贸易规则允许的附加的条件。 (4)制度化。WTO体系的最惠国待遇以成员之间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或所作的承诺为依据,在有关规则的约束范围内实施,不但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要求,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时间表。

第三章 WTO争端解决机制

1、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

违法之诉:指一成员方针对另一成员的违法行为向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诉讼。

非违法之诉:指一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虽不违反WTO协定,但若该措施导致其他成员在WTO项下利益的损失或损害,或者阻碍了WTO目标的实现,则成它成员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制对实施该措施的成员方提起诉讼。

2、反向协商一致:“反向协商一致”机制--即“一致反对,才能否决”。反向协商一致是WTO的决策机制之一,原则是只要不是所有人都反对就通过,即有一个成员同意就通过。用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其决策原则。

3、评述WTO的争端解决程序或机制 (1)磋商

指一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虽不违反WTO协定,但若该措施导致其他成员在WTO项下利益的损失或损害,或者阻碍了WTO目标的实现,则成它成员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制对实施该措施的成员方提起诉讼。进行DSU所规定的磋商,是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步。这种磋商有明确的程序性和实质性要求,因此加强和提高了磋商的有效性。 (2)专家组审理

被请求磋商方如果对磋商请求置之不理,则请求方可以直接要求设立专家组。当事方或第三方的公民一般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3)争端申请的审理程序

①时间程序:专家组应在6个月内完成裁定。最迟九个月。②听证:第一次提出法律和事实上的要点和主张,第二此解决第一次未解决的问题。③专家组寻求信息:第一种是个人或机构。第二种方式,是设立专门的专家审议小组。④证据:“谁主张,谁举证”,是一个基

本的证据法原则。证据一般由当事方提供。⑤中期审议:中期审议的目的是让当事方对专家组报告草案提出意见,以便完善报告。⑥专家组报告的通过:在专家组报告散发给各成员后60天内,如果当事方没有提出上诉,则该报告应提交DSB会议讨论通过。 (4)上诉评审程序

上诉机构是常设的,有7个人。每个案件由其中的3个人审理。上诉机构报告在散发WTO成员后30天内,在DSB会议上,应当通过该报告, 除非“DSB经协商一致不通过该报告”。 当事方应无条件接受。 (5)执行

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通过后30日内,有关成员方必须向DSB通报它确定的执行DSB裁决的合理期限,或者由争端各方在裁决通过之日起45天内协商一个合理的执行期限;或者在裁决通过后90内通过仲裁来确定一个执行期限。

4、专家组成立的法律要件:

上诉机构曾经指出,第2款规定了设立专家组请求的4个条件:①书面提出 ②指出磋商是否举行③确认争论中的措施④提供一份法律依据概要。

第四章 关税法

1、什么是关税?它的作用是什么?

关税:关税是指国家授权海关对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作用:

(1)关税更具有透明度,一旦公布,其他成员可以据此判断产品进入征税市场的难易程度。 (2)关税不要求繁复的许可程序,也不涉及政府资金,对贸易的自由流通影响较小。 (3)关税针对的是某一产品的所有进口商,而不是某一特定企业或产业群体。 (4)关税谈判较之数量限制和补贴更为容易。

2、原产地规则协议对我国外贸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我国出口产品更稳固地享受最惠国待遇。 (2)有利于普惠制在我国的充分实施。

(3)有利于我国更充分地参与世界贸易体系,有利于制定和调整我国的有关国际贸易政策,有利于解决贸易争端。

第五章 反倾销

1、什么是倾销?(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倾销幅度)

倾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正常价值:出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销售的价格。 出口价格:指货物自一国出口到另一国时的价格。 倾销幅度: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

2、结合案例,分析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原因及对策

原因: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出口竞争力的增强,使招致反倾销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我国产业和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行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