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4:07: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公司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当期期初(或晚于期初的授予日)全部解锁,并参照本章中股份期权的有关规定考虑限制性股票的稀释性。行权价格低于公司当期普通股平价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其中,行权价格为限制性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取得的职工服务按股份支付准则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公允价值。锁定期内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应加回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分子时已扣除的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或归属于未来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
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发行价格+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取得的职工服务的公允价值 稀释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调整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当期净利润/[普通股加权平均数+(限制性股票股数-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限制性股票若为当期发行的,则还需考虑时间权数计算加权平均数
2、解锁条件包含业绩条件的,公司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即为解锁日并据以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业绩情况是否满足解锁要求的业绩条件。若满足业绩条件的,应当参照上述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如果不满足业绩条件的,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时不必考虑此限制性股票的影响。 五、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与前面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计算思路恰好相反,具体步骤为:
1、假设企业与期初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回购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则假设企业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足量的普通股。该假设前提下,由于是按照市场市价发行普通股,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每股收益金额不变。
2、假设回购合同已于当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回购本企业股票。
3、比较假设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假设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作为净增加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再乘以相应的时间权重,据此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数。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六、多项潜在普通股
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单独考察其中某潜在普通股可能具有稀释作用,但如果和其他潜在普通股一并考察时可能恰恰变为反稀释作用。例如,某公司先后发行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票面利率和转换价格均不同),甲债券导致的增量股每股收益为1.5元,乙债券导致的增量股每股收益为3.5元,基本假设基本每股收益为4元。如果分别考虑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增量股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两种债权都具有稀释作用。并且,由于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其稀释作用越大,甲债券的稀释作用大于乙债券。然而,如果综合考虑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先计入甲债券使得每股收益稀释为3.1元,若再计入乙债券则使得每股收益反弹为3.4元,因此,乙债券在这种情况下不再具有稀释作用,不应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为了反映潜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释作用,应当按照各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稀释程度根据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况下,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金额。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每次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作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总体考虑。通常情况下,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排在前面计算,因为其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利润。
对外发行多项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列出企业在外发行的各潜在普通股。
2、假设各潜在普通股已于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确定其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假设转换一般会增加当期净利润金额;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当期净利润。
3、确定各潜在普通股假设转换后将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值得注意的是,稀释性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假设行权后,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不是发行的全部普通股股数,而应当是其中无对价发行部分的普通股股数。
4、计算各潜在普通股的增量股每股收益,判断其稀释性。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的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越大。
5、按照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将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分别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分布计算过程中,如果下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小于上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表明新计入的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反之,则表明具有反稀释作用,不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6、最后得出的最小每股收益金额即为稀释每股收益。 具体流程图如下: 否 停止 企业当期盈利 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分母 调整分母 (加上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调整分子 (加上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溢价或折价摊销等的税后影响额) 否 是 否 停止 否 平均市场价格>行权价格 计算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增量股每股收益,据此对稀释作用大小进行排序 股份期权认股权证 是否有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认股权证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是 基本每股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 稀释性 (增量股每股收益<计入前的每股收益) 是
七、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第四节 每股收益的列报 一、重新计算
(一)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和并股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这既不影响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即意味着同样的损益现在要由扩大或缩小了的股份规模来享有或分担。因此,为了保持会计指标的前后期可比性,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二)配股
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因为它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当前股票市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也就是说,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具有于股票股利相同的效果,导致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的同时,却没有相应的经济资源流入。因此,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的送股因素,将这部分无对价的送股(注意不是全部配发的普通股)视同列报最早
稀释每股收益 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并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为此,企业首先应当计算出一个调整系数,再用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数乘以该调整系数,得出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采用的普通股股数。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企业向特定对象以低于当前市价的价格发行股票的,不考虑送股因素,视同发行新股处理。
(三)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
按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
对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如果不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则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如果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则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时,各列报期间中只要有一个期间列示了稀释每股收益,那么所有列报期间均应当列示稀释每股收益,即使其金额与基本每股收益相等。 企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仅要求其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列报;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不要求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如果企业自行选择列报的,应当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并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予以列报。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2)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3)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