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教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1 0:26: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

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导入新课:

提问:如果你的邻居怀疑你偷了他的小猫,要进屋搜查可以吗?

如果父母或老师以关心你为由私拆你的信,你认为合法吗?

这两个问题其实已经涉及到公民的另外两项权利,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我们在讲完这节课后自然会得出结论。 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一)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板书)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证公民的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 举例:

张先生夫妇在凌晨被室内的响动惊醒,立即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过道处。这个人自称是物业公司的保安,于是,张先生夫妇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朝阳法院做出判决,

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先生夫妇精神抚慰金各1500元。 朝阳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身为业主,第一太平戴维斯综合物业顾问(北京)公司是受委托的朝阳园物业管理公司,双方间形成了物业管理与物业公司管理关系。保护业主的安全,维护业主的利益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但在履行职责时应注意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如果措施不当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保安员在值班时进入张先生夫妇房间,其自称因为房门虚掩,为张先生夫妇的安全和利益而入室检查。而按照《朝阳园住户手册》规定,遇此紧急情况其既不与业主家电话联系,又未请公安人员见证,该行为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其是在张先生夫妇深夜熟睡之机闯入,给张先生夫妇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刺激,影响了生活,应该就此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因该保安员是在履行职务中侵害了张先生夫妇的权利,故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提问;

(1)为什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为?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哪两种情况?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司法机关为执行任务,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必须严格按法律

程序进行,即,必须持有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由公安部门人员执行;只能针对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刑事被告人或其他人的住处。那种漫无边际的突击搜查,公民有权拒绝,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非法侵入住宅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正当理由,不经主人允许,甚至不顾主人的阻止,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第二,经过主人同意进入,但在要求其退出时,无理取闹,拒不退出。

(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提问:何为通信自由?何为通信秘密?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什么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板书)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通信秘密受保护,是指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拆、毁弃、偷阅他人信件。特别提示: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检查公民的信,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提问:私人信件指哪些?“任何人”包括哪些人?譬如:教师、父母、领导可以拆看学生、子女、下属的信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