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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

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渝国资发[2013]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1.05 【实施日期】2013.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资发〔2013〕2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2年第十二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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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全面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推动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本回报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年度绩效评价和任期绩效评价。

(一)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二)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2 / 4

第五条 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

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六条 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或者国际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判企业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

(三)效益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以考察投资回报水平为核心,运用投入产出分析基本方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资本保值增值水平。

(四)发展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科学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

第七条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评价指标

第八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由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两部分组成。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