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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

DGJ32/J203-2016

1 总 则

1.0.1 为有效预防扬尘污染,减少建筑工地对周边环境影响,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科学评价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促进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建筑工地扬尘的防治、检查和评定。

1.0.3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检查和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工地 Construction site

本标准中建筑工地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 2.0.2 扬尘防治 Dust control

通过采取管理、技术和经济等措施,有效预防扬尘污染发生。 2.0.3 扬尘防治管理人 Administrator of dust control

工程项目负责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监督管理的人员。 2.0.4 围挡 Fence

为了将建筑工地与外部环境隔离,使其成为相对封闭空间所采用的隔离物,包括砌体式围墙、装配式围挡等。

2.0.5 易扬尘材料 Dust material

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细颗粒建筑材料等。 2.0.6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waste

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进行建设、改造、装修、开挖、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渣土、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 2.0.7 保证项目 Assuring items

对影响周边施工作业环境起关键性作用的项目。 2.0.8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s

除保证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

3 扬尘防治要求

3.1 扬尘防治管理 Ⅰ 扬尘防治责任制

3.1.1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制,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3.1.2 实行经济承包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应有扬尘防治考核指标。

3.1.3 工程项目部应制定扬尘防治资金保障制度,编制扬尘防治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3.1.4 工程项目部应配备扬尘防治管理人。

3.1.5 工程项目部应制定以现场围挡、主要道路硬化、裸土覆盖、运输车辆冲洗、固体建筑垃圾可回收等为主要内容的扬尘防治管理目标。

3.1.6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扬尘防治管理目标考核小组,对扬尘防治管理目标进行分解、管理、考核。

Ⅱ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3.1.7 工程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3.1.8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1.9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应经审核、审批程序批准。 3.1.10 工程项目部应按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组织实施。

Ⅲ 扬尘防治技术交底

3.1.11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扬尘防治技术逐级交底制度。 3.1.12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对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及分包单位负责人进行扬尘防治交底。

3.1.13 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作业班组进行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的技术交底。

3.1.14 施工作业班组每日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班前扬尘防治技术交底。 3.1.15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变更后,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作业班组重新进行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技术交底。

3.1.16 扬尘防治技术交底应有针对性,并由交底人、被交底人、扬尘防治管理人现场签字确认。

Ⅳ 扬尘防治检查

3.1.17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扬尘防治检查制度,分为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3.1.18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每月组织技术负责人、扬尘防治管理人、分包单位负责人按照本标准进行不少于2次的扬尘防治检查。

3.1.19 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3.1.20 工程项目扬尘防治管理人应结合施工动态,每日进行扬尘防治巡查,重点检查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重点部位。

3.1.21 对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工程项目部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经复查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Ⅴ 扬尘防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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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扬尘防治教育培训制度。

3.1.23 工程项目部应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开展以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专项方案等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入场教育。

3.1.24 施工管理人员每年接受施工企业扬尘防治教育培训应不少于1次。 3.1.25 工程项目部应分工种建立扬尘防治教育培训档案。

Ⅵ 分包单位扬尘防治

3.1.26 总承包单位应对承揽建筑垃圾运输、土石方开挖、场内道路施工等专业分包单位进行企业和人员的资格审查。

3.1.27 总承包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土石方开挖、场内道路施工等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扬尘防治协议,明确各方管理职责。

3.1.28 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扬尘防治管理组织,指派分包单位扬尘防治管理人。

Ⅶ 扬尘防治标志

3.1.29 建筑工地入口处应设置扬尘防治制度及渣土运输公示牌等。 3.1.30 建筑工地应设置扬尘防治设施平面布置图。

Ⅷ 扬尘预警响应

3.1.31 工程项目部应编制扬尘预警响应预案。

3.1.32 工程项目部应按照大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个预警响应级别,针对工地扬尘防治特点,采取洒水降尘、局部停工、全部停工等预警响应措施。

3.2 建筑工地围挡 Ⅰ 现场围挡设置

3.2.1 建筑工地应采用硬质围挡,鼓励采用装配式围挡。 3.2.2 市区主要路段的建筑工地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的建筑工地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

3.2.3 建筑工地实施全封闭施工,现场围挡应环绕工地四周连续设置。 3.2.4 建筑工地大门设置应适用,并保证道路畅通。

Ⅱ 现场围挡安全性

3.2.5 砌体式围墙设置距基坑边沿不应小于2.5m,砌筑应符合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3.2.6 装配式围挡应事先设置基础,基础及围档固定立柱应满足抗倾覆要求。 3.2.7 工程项目部应负责现场围挡日常维护。

Ⅲ 现场围挡标准化

3.2.8 建筑工地围挡、大门可采用能重复利用的材料和部件。 3.2.9 建筑工地围挡、大门和施工道路周边宜设置绿化隔离带。

3.3 场地扬尘防治 Ⅰ 道路场地硬化

3.3.1 建筑工地道路布置科学合理,道路施工宜采取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绿色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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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技术措施.

3.3.2 建筑工地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3.3.3 建筑工地主要道路的硬化宜采用装配式、定型化、防滑钢板等可周转使用的材料构件铺设道路,其道路承载力应能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 3.3.4 建筑工地非主要道路应采用硬化干化防尘措施。

3.3.5 建筑工地材料堆放区、加工区及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应采用硬化干化防尘措施。 3.3.6 生活、办公区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宜优先使用能重复利用的预制砖、板等材料。

Ⅱ 裸土覆盖和场地管养

3.3.7 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必须采取覆盖、绿化或固化等防尘措施。

3.3.8 建筑工地内裸露场地、土堆、基坑开挖等可采用扬尘防治网覆盖、植被种植或固化剂喷洒等防尘措施。

3.3.9 建筑工地空置区域应根据使用周期和使用功能,采取场地硬化、扬尘防治网覆盖或 植被种植等防尘措施。

3.3.10 工程项目部应指派专人负责建筑工地道路、裸土覆盖区域等易产生扬尘部位的定期保洁、洒水,并做好记录。

Ⅲ 易扬尘材料覆盖

3.3.11 建筑工地使用的砂、石等建筑材料露天堆放时,应定期洒水并用扬尘防治网覆盖。 3.3.12 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使用时轻拿轻放。 3.3.13 城区建筑工地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预拌砂浆应使用自带螺旋输送装置和搅 拌设备的专用储藏罐,搅拌设备四周设置全封闭围挡。

3.3.14 建筑工地使用储罐式散装水泥,储罐顶部设置扬尘防治罩,下部设置输送装置, 并封闭围挡。

3.4 车辆冲洗管理 Ⅰ 车辆冲洗基本要求

3.4.1 建筑工地主出入口处应设置成套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场地特别狭小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建筑工地应配备高压水枪进行冲洗。

3.4.2 建筑垃圾、混凝土罐车等运输车辆驶离建筑工地前应冲洗干净方可上路。 3.4.3 车辆冲洗宜采用循环用水措施。

3.4.4 自动冲洗设施冲洗压力应能满足车辆冲洗要求,冲洗设施应能满足各类工程车辆外围尺寸要求。

Ⅱ 冲洗设施基础

3.4.5 自动冲洗设施基础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 3.4.6 基础内四周应设置循环排水沟,排水沟坡度大于2%,保证排水畅通。 3.4.7 排水沟排水口应与沉淀池连接。

3.4.8 基础周围2m范围内路面,宜按2%坡度向基础方向顺水设置。 3.4.9 沿车辆进出方向宜设置减速带。

Ⅲ 沉淀池

3.4.10 沉淀池设置应不得少于两级沉淀,水容量应满足自动冲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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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 沉淀池四壁应采用水泥砂浆粉刷并作防渗处理。 3.4.12 沉淀池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和河、湖等水体。 3.4.13 沉淀池、排水沟中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

Ⅳ 冲洗设施验收与使用

3.4.14 冲洗设施安装完毕后,项目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冲洗设施基础和安装情况进行验收。

3.4.15 自动冲洗设施初次使用前,应由安装人员对设备进行作业调试,满足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3.4.16 车辆冲洗应定人、定岗,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并填写车辆冲洗台账,确保车辆驶离建筑工地前车厢及厢盖外部、底盘、轮胎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 3.4.17 工程项目部应定期做好自动冲洗设施的清洁和保养,检查喷头、喷孔有无堵塞现象。

3.5 建筑垃圾处置 Ⅰ 建筑垃圾收集

3.5.1 工程项目部应分类设置建筑垃圾堆放场地和垃圾池,垃圾池上部应有覆盖密闭措施。 3.5.2 生活、办公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3.5.3 建筑垃圾应按不同的产生源、种类、性质进行分类收集,易产生扬尘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湿润或用扬尘防治网覆盖。

3.5.4 室内建筑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密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收集,严禁凌空抛掷。

Ⅱ 建筑垃圾清运

3.5.5 工程项目部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企业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委托合同中应明确 建筑垃圾运输扬尘防治责任。

3.5.6 工程项目部应核查运输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3.5.7 建筑垃圾装车运输作业时,应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板,上部

厢盖密封到位,车厢栏板锁紧装置可靠有效。

3.5.8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门时,应做到车容整洁,车辆号牌清晰,车厢及厢盖外部清洁。

Ⅲ 建筑垃圾减量与处置

3.5.10 建筑工地应采取节材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3.5.11 工程渣土宜场内周转使用,减少外运量。 3.5.12 建筑工地严禁焚烧各类建筑垃圾。

3.5.13 建筑垃圾应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分别处置。

3.6 施工降尘措施

Ⅰ 建筑工地综合降尘措施

3.6.1 建筑工地应配备小型洒水车、移动式降尘喷头,宜采用风动式喷雾降尘器、高压清

洗车等降尘设备。

Ⅱ 房屋建筑工程降尘措施

3.6.2 房屋建筑工地应安装环绕喷淋降尘系统和高层喷淋降尘系统,定期洒水降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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