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6:58:4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邵阳学院艺术设计系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是指单台价值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者总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二条 大型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大型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对于通用性强,可为多学科服务的贵重仪器设备由申请单位专管,向全院开放。同时建立健全为全院共享服务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大型设备使用管理要实行岗位责任制。一是要指定技术负责人,由熟悉该项工作的人员担任;二是技术负责人对贵重设备安全运行全权负责;三是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任何个人不得动用设备,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皆由自己负责;四是大型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 (三)大型设备实行上机证制度。未领到上机证的人员,不能单独上机操作。 (四)每台贵重设备都要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管理制度办事。1、操作规程;2、维护保养制度:3、保管岗位责任制;4、安全制度;5、运行记录制度;6、交接班制度。

(五)大型设备一般不准拆改或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卸或分解时,应经资产管理处批准。

(六)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有精确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三条 大型设备的修理按《邵阳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大型设备的报废,符合《邵阳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失)暂行管理办法》中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先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邵阳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失单》,加盖公章后送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后,提出大型设备报废鉴定意见,报主管院长和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大型设备的档案管理 (一)归档范围 1、大型设备申购书、可行性报告、论证报告、订货合同、结算单(包括发票付本)、免税率、报关单、保险单、商检证、运输单、来往信件等相关资料。

2、随机资料:装箱单、合格证、保修卡、使用维护说明书、调试、验收文件(测试数据、性能鉴定材料)、技术图纸、照片、操作规程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3、运行和设备功能开发记录、使用记录、年使用机时统计表。 4、维修资料:检修记录、故障记录、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等。 5、使用管理负责人资料、主要使用人员资料。 (二)档案管理

1、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员(含兼职),归档和管理档案文件资料。 2、资产管理处应存有档案资料索引和必不可少的资料复印件。 (三)保存期限:大型设备档案保存期限和设备的使用年限同步。

第六条 凡本办法中未提及的各项事宜,按相应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邵阳学院艺术设计系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工作规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邵阳学院资产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购置、赠送、奖励、调拨、援助、自制等)或使用何种经费(教育事业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奖金、捐款、贷款等)购置,所有权属于学院。都要按学院相关制度统一管理,在资产管理处入帐。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学院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以及对旧设备、旧仪器进行技术改造,尽可能为教学科研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条 本条例中的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800元人民币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必要条件之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院、系(部、处、室)二级管理体制。 (一)院级管理。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对全院教学、科研、办公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调拨、报废等工作,管理全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帐目、固定资产卡片,对全院的仪器设备的状态、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管理要求。

(二)系、部、处(室)管理,每个单位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本单位资产工作,另安排一人担任资产管理员(专职或兼职)。分管资产工作的领导和资产管理员要与学院签订《责任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验收、维修、报废(失)、赔偿、交接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设立本单位仪器设备分户明细帐,做好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保养,做到帐、卡、物三者相符。

第六条 所有新购置的仪器设备,都要经资产管理处或资产管理处委托的部门验收,进行资产登记,未经验收的仪器设备,不得投入使用。仪器设备要在保修、包换、索赔期内完成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验收合格后进行充分运行,对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包换、索赔报告,并完成包换、索赔工作。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各使用单位要制订操作规程、使用和保养制度、安全制度,做到按章执行,责任到人,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八条 所有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都不准擅自挪用;未经资产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借出或租赁。仪器设备的出租要报学院资产管理处、主管部门批准,各使用单位无权自作主张。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尤其对特殊仪器,如放射性仪器、压力容器、高精贵仪器,要严格加强保管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条 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

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学院资产处有权对长期闲置和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进行调拨处理。

第十一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维修或维修费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报废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和必要的报废鉴定,阐明报废理由,由资产处组织审核论证,报主管副院长和院长批准后,予以报废,并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有偿调拨和仪器设备租赁收入,统一由财务部门收款,并纳入设备购置专项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报废(失)赔偿办法和精密仪器、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