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个人信息权的界定与法律保护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8:08: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绪 论

在信息时代,信息作为一种最有价值的权利资源,其有序流动对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意义。正是基于信息资源的这种战略性地位,各种主体都会采取不同手段极力争夺信息权利优势,并可能导致权利失衡和秩序紊乱。由此,信息权利资源如何公平分配、如何有序流通就成为构建信息和谐社会的一个关键。法律作为一种有效的权利资源分配方式,其先天具有的规范性、普适性和强制性可以有效化解因为信息资源分配不公产生的种种纠纷,从而实现信息资源流通与共享的有序、和谐、公平,为信息社会下的和谐创造必要条件。

但是,面对浩瀚的信息资源和复杂的信息生产、掌握、提供主体,法律很难采用一种规则就能达到善治目的。从整体上,信息可分为政府信息和个人信息两大类。政府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资源,应属于公共所有,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当更加强调公开,使其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为更多的人所利用;而对于个人信息,在本质上是公民的私人权利资源,立法应该给予更多的保护和尊重。

尽管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从我国现阶段公众对于个人信息的认识以及法律保护的现状来看,个人信息还没有上升为一种法律确定的权利得到公众的普遍尊重和保护。在生活当中,个人信息被侵害或是滥用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可能导致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其一,个人信息商品化后,导致人们经常受到各种骚扰,比如:各种形式骚扰电话、垃圾广告、垃圾邮件等等;其二,个人信息的泄露为刑事犯罪提供了土壤。如媒体最近报道,家住某市的王先生一天回家后发现,家中被洗劫一空。细心的王先生看到,家中的来电显示上有一个陌生号码,当回拨过去时,发现是空号。据介绍,不少小偷获得了他人的信息后,通过拨打电话,先确定被害人家中是否有人,然后进行盗窃活动。同时,目前许多绑架案也和个人信息的泄露有关。

因此,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其重要的价值在于它突出了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凸显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所以,有关部门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值得我们期待。从价值层面看,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回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尊重公民权利、体现以人为本。更为重要的是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突出了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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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自由权,凸显出法制社会的人权理念,而保护个人信息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诉求。另外,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其实质是在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下,赋予公民对个人信息传播的控制权。这对于改进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环境,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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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

1.1 个人信息权的概念

个人信息权,是本人对其个人信息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础,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决定权 自然人决定其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处理与利用的权利(但不能对抗公共利益的必须),反映了个人信息权的人格权属性——绝对性与支配性,在个人信息权中处于核心地位。

(二) 保密权 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理主体保持信息隐密性的权利。

(三) 知情权 自然人查询个人信息以及有关的处理情况,并要求答复的权利。了解哪些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与利用的情况,在此过程中信息是否被保持完整、正确,除非因公益或保密的需要,任何机关不得任意剥夺。

(四) 请求更正权 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理主体对不正确、不全面的个人信息进行更正的权利。

(五) 信息封锁权 法定的事由出现时,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理主体以一定的方式暂停信息的处理的权利。在没有通知当事人并获得其书面同意之前,信息处理主体不可以将个人为某种目的收集的信息用在另一个目的上。

(六) 删除权 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时,自然人可以要求信息处理主体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七) 报酬请求权 自然人因其个人信息被商业化利用而向信息处理主体请求支付对价的权利。

1.1.1 个人信息权的主体

个人信息权的主体,是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使者。个人信息权作为民事权利内容之一,其权利主体也应当是适格的民事主体。但是,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其权利主体的范围也不等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范围。个人信息权的主体只包含自然人,法人,个体经营户等其他民事主体并不能构成个人信息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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